1 迳启者: 查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两政府间所订立之经济援助协定第五条第七项,经于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及三月二十七日换文,加以修正;其中规定;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特别帐户内之纯净结余,应由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双方同意处理之;双方并了解;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同意,须经美国国会之法案或两院联合议决之核准。兹奉本国政府训令,谨请贵部长对于上开各节惠予注意。 本国政府鉴于现时情况,建议将上述第五条第七项修正如下: ‘任何特别帐户中之纯净结余,暨经修正或补充后之一九四八年援华法案援助项下有关援助等额或收入之任何同样帐户,其给予之日期为此项帐户上最后一次之存款者,均应按照今后中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同意之目的,予以使用;双方并了解: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同意,须经美利坚合众国国会之法案或两院联合议决案之核准。’中国政府如同意上项建议,则本照会暨贵部长接纳上项建议之照会,应视为该经济援助协定之再度修正条款,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开始生效。 本代办愿于此指出;上项修正条文之提出,其同意并非仅将届满日期延长至一九五○年二月十五日;美利坚合众国国会纵于日后将授权法案延长至该项日期以后,当无再提修正条款之必要。 相应照达,即希查照为荷。 本代办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叶公超博士阁下 师枢安 (签字) 公历一九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于台北 (二)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叶公超覆美国驻华大使馆代办师枢安照会 迳复者: 顷准一九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贵代办第十一号照会内开: ‘查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两政府间所订立之经济援助协定第五条第七项,经于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及三月二十七日换文,加以修正;其中规定;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特别帐户内之纯净结余,应由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双方同意处理之;双方并了解;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同意,须经美国国会之法案或两院联合议决之核准。兹奉本国政府训令,谨请贵部长对于上开各节惠予注意。 本国政府鉴于现时情况,建议将上述第五条第七项修正如下: “任何特别帐户中之纯净结余,暨经修正或补充后之一九四八年援华法案援助项下有关援助等额或收入之任何同样帐户,其给予之日期为此项帐户上最后一次之存款者,均应按照今后中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同意之目的,予以使用;双方并了解: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同意,须经美利坚合众国国会之法案或两院联合议决案之核准。’ 中国政府如同意上项建议,则本照会暨贵部长接纳上项建议之照会,应视为该经济援助协定之再度修正条款,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开始生效。 本代办愿于此指出;上项修正条文之提出,其同意并非仅将届满日期延长至一九五○年二月十五日;美利坚合众国国会纵于日后将授权法案延长至该项日期以后,当无再提修正条款之必要。 相应照达,即希查照。’ 等由;本部长兹代表中国政府对上项建议同意。 相应照复,即希 查照为荷。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民国大使馆代办师枢安先生
叶公超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于台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