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2009年土地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9]7号2009年02月27日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2009年土地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2009年土地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吉安市2009年土地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中的土地资源保障和监管,大力推进“主攻项目,决战两区”重大决策的实施,严格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各类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和节约集约用地,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不断提高土地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为落实中央扩大内需的决策作出贡献。
  
  二、考核原则
  
  突出重点、统一标准;量化计分、客观公正;促进工作、鼓励创新。
  
  三、考核范围、项目、分值
  
  1、考核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考核项目及分值:耕地保护30分、新增造地30分、建设用地管理20分、土地出让管理20分,共100分。
  
  四、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耕地保护(30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以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为基数,对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负总责,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在本市辖区内实现了占补平衡得30分,未实现占补平衡扣5分,对因建设占用造成耕地面积减少的,每减少耕地面积超过1%再扣5分,扣完为止。
  
  (二)新增造地(30分)
  
  全市新增造地补充耕地任务(见附表)作为加分性指标进行计分考核,即完成任务计满分30分,每差欠任务5%扣3分,扣完为止,每超过任务5%加3分。新增造地数量以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竣工勘测技术报告》确定的新增耕地面积为准,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三)建设用地管理(20分)
  
  1、严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落实到位,不得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共4分,低于补偿标准或征地补偿安置费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分,符合标准及征地补偿安置费落实到位的得4分)
  
  2、依法依规供地。市、县人民政府供应土地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用地定额控制指标供地。(共4分,符合要求的得4分,每发现1宗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3、完善供地备案制度。各县(市)应按照“供一宗,录一宗”的原则,每供应一宗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成交(或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供应信息及时录入土地供应管理系统,并于每月末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共4分,完成计4分,每差欠一次扣0.5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4、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检查制度。单个建设项目用地200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日常检查。县(市)政府每半年对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供应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供地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有关税费是否足额缴清、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使用,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并将检查结果于7月5日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共4分,少一项扣1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5、完善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建成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共2分,建立的得2分,未建立不得分)。
  
  6、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制;农民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坚持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制度;无乱收费现象。(共2分,每缺1项扣0.5分)
  (四)土地出让管理(20分)
  
  1、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招拍挂”出让(10分)。每发现1宗应以“招拍挂”出让而以协议出让的扣5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2、土地出让工作规范有序(10分)。
  
  ①土地出让严格按照“两个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下同)要求操作(3分)。每发现1宗未按“两个规范”要求操作的扣1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②认真按要求完成土地出让情况月报工作(3分)。每缺少1个月份的月报数据扣0.5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③建立了土地出让台帐(2分)。未建立台帐的扣2分,台帐不齐全的扣1分。
  
  ④宗地出让档案完整规范(2分)。土地出让没有宗地档案的扣2分,档案不规范、不齐全的每宗扣0.5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五、考核程序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市土地管理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房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管理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是实行季调度季通报。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下月上旬,由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评排序,通报情况,推进工作。二是实行年终考核。2009年12月31日前,由各县(市、区)政府对照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和相关数据资料报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逐项打分,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由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六、奖励办法
  
  1、对土地管理综合考核总分排名前六位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2、本考核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
2009年吉安市造地增粮富民工程新增耕地任务分配表
  
  

  
  县(市、区)
  
  造地计划(新增耕地)
  
  备注
  
  吉州区
  
  200
  
  其中安排峡江水利枢纽工程2009年度补充耕地3000亩
  
  青原区
  
  200
  
  井冈山市
  
  100
  
  吉安县
  
  900
  
  泰和县
  
  1600
  
  万安县
  
  200
  
  遂川县
  
  200
  
  安福县
  
  1400
  
  永新县
  
  1700
  
  吉水县
  
  200
  
  峡江县
  
  800
  
  永丰县
  
  200
  
  新干县
  
  300
  
  总计
  
  8000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2009年土地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2009年土地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吉安市2009年土地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中的土地资源保障和监管,大力推进“主攻项目,决战两区”重大决策的实施,严格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各类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和节约集约用地,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不断提高土地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为落实中央扩大内需的决策作出贡献。
  
  二、考核原则
  
  突出重点、统一标准;量化计分、客观公正;促进工作、鼓励创新。
  
  三、考核范围、项目、分值
  
  1、考核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考核项目及分值:耕地保护30分、新增造地30分、建设用地管理20分、土地出让管理20分,共100分。
  
  四、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耕地保护(30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以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为基数,对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负总责,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在本市辖区内实现了占补平衡得30分,未实现占补平衡扣5分,对因建设占用造成耕地面积减少的,每减少耕地面积超过1%再扣5分,扣完为止。
  
  (二)新增造地(30分)
  
  全市新增造地补充耕地任务(见附表)作为加分性指标进行计分考核,即完成任务计满分30分,每差欠任务5%扣3分,扣完为止,每超过任务5%加3分。新增造地数量以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竣工勘测技术报告》确定的新增耕地面积为准,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三)建设用地管理(20分)
  
  1、严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落实到位,不得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共4分,低于补偿标准或征地补偿安置费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分,符合标准及征地补偿安置费落实到位的得4分)
  
  2、依法依规供地。市、县人民政府供应土地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用地定额控制指标供地。(共4分,符合要求的得4分,每发现1宗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3、完善供地备案制度。各县(市)应按照“供一宗,录一宗”的原则,每供应一宗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成交(或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供应信息及时录入土地供应管理系统,并于每月末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共4分,完成计4分,每差欠一次扣0.5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4、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检查制度。单个建设项目用地200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日常检查。县(市)政府每半年对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供应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供地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有关税费是否足额缴清、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使用,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并将检查结果于7月5日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共4分,少一项扣1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5、完善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建成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共2分,建立的得2分,未建立不得分)。
  
  6、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制;农民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坚持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制度;无乱收费现象。(共2分,每缺1项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