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
1935年06月28日

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


  
  第 1 条
  
  交通部为处理航政事宜,设置航政局。
  
  第 2 条
  
  航政局直隶于交通部;其设置处所及管辖区域,由行政院定之。
  
  第 3 条
  
  航政局设左列二科:
  
  一第一科。
  
  二第二科。
  
  第 4 条
  
  航政局第一科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机要及考绩事项。
  
  二关于收发文件及保管案卷事项。
  
  三关于公布局令事项。
  
  四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五关于本局及办事处经费之预算、决算及出纳事项。
  
  六关于编制统计报告事项。
  
  七关于本局庶务事项。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科事项。
  
  第 5 条
  
  航政局第二科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船舶之检验及丈量事项。
  
  二关于载线标识事项。
  
  三关于船舶之登记及发给牌照事项。
  
  四关于船员及引水人考核、监督事项。
  
  五关于造船事项。
  
  六关于船舶出入查验证之核发事项。
  
  七关于航路之疏浚事项。
  
  八关于航路标识之监督事项。
  
  前项第一款至第六款事项,以适用海商法规定之船舶为限。
  
  第 6 条
  
  航政局设局长一人,简任或荐任;承交通部之命,督率所属职员,处理局务。
  
  第 7 条
  
  航政局设科长二人,荐任或委任,承局长之命,督率所属职员,分掌各该科事务。
  
  第 8 条
  
  航政局设技术员四人至八人,荐任或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 9 条
  
  前三条人员及第十二条之技术员,在航政人员考试未举行前,除应其有公
  
  务员任用法所定各该级公务员之资格外,并应尽左列各项人员任用之:
  
  一曾在国内外商船或其他航务专门学校毕业者。
  
  二曾在国内外大学肄习造船或轮机工程之学校毕业者。
  
  三曾在航政机关办理技术事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四曾在航政机关办理行政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五对于航政有深切研究,而有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第 10 条
  
  航政局设科员八人至十四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
  
  第 11 条
  
  航政局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 12 条
  
  航政局得于重要海口之各商埠设办事处,置技术员一人,兼充办事处主任,荐任或委任;科员一人至三人,委任。
  
  前项办事处之设置地点及管辖区域,由交通部定之。
  
  第 13 条
  
  航政局及办事处办事细则,由交通部定之。
  
  第 14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