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港务局收费总表”第二条。
2007年11月5日

第90/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港务局收费总表”第二条。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二)项、四月十六日第22/83/M号法令第二条及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港务局收费总表》第二条修改为:
  
  “每次使用由港务局管理的码头的费用为:
  
  
  
  总吨位直至550吨的船舶
  
  $ 250.00
  
  总吨位超过550吨的船舶
  
  $ 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