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体育发展局代局长,作为签订为体育场地提供设备维护、运作评估分析和技术支援顾问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2007年08月29日

第75/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体育发展局代局长,作为签订为体育场地提供设备维护、运作评估分析和技术支援顾问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体育发展局代局长黄有力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管理及保养有限公司签订为体育场地提供设备维护、运作评估分析和技术支援顾问服务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