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体育发展局代局长,作为签订“澳门奥林匹克综合体运动培训中心计划之可行性评估”合同的签署人。
2007年07月4日

第48/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体育发展局代局长,作为签订“澳门奥林匹克综合体运动培训中心计划之可行性评估”合同的签署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体育发展局代局长黄有力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杨道礼建筑师签订「澳门奥林匹克综合体运动培训中心计划之可行性评估」合同。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