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取代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附件一。
2007年07月2日

第44/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取代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附件一。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六月三十日第65/84/M号法令第一条第二款、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载於本批示且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取代经第67/2005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的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附件一。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

  
  ———
  
  附件一
  
  
(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三款所指者)

  
  直接津贴
  
  学历
  
  具专业资格
  
  不具专业资格
  
  学士学位或等同学历
  
  $2,500.00
  
  $2,000.00
  
  高等专科学位或等同学历
  
  $2,150.00
  
  $1,950.00
  
  不具备高等学历
  
  $1,730.00
  
  $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