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8/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NATAP)称为“R/R1”街区的土地的批给。
2006年12月6日

第208/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NATAP)称为“R/R1”街区的土地的批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NATAP)称为“R/R1”街区,面积13,917平方米,用作兴建一幢商住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394号,由第79/SATOP/92号批示规范,经第42/SATOP/93号批示作出更正,并经第78/SATOP/96号批示和第68/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作出修订的土地的批给。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1941.03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41/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富荣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公布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78/SATOP/96号批示,对转让一幅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称为“R/R1”街区,面积13,917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75M册第115页第22394号,以租赁制度批予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24册第157页背页第9648号的“Kong
  
  Fok Tai — Investimento Predial, Limitada”公司,用作兴建一幢属“A2”级商住楼宇的土地所衍生的权利作出规范。
  
  二、随後,透过公布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68/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核准将上款所述,以租赁制度批出的该幅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总办事处设於澳门水坑尾街78号中建商业大厦18字楼,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17833(SO)号的富荣有限公司。
  
  三、以上述公司名义登录於第29926F号的土地,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发出的第4876/1994号地籍图中。
  
  四、承批公司为了增加“R/R1”街区的实用地积比率,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将一份新的建筑设计图则呈交土地工务运输局审批。根据该图则,上述土地改为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由一座四层高的楼裙及其上建有五座,每座连两层避火层在内均为44层高的塔楼组成的楼宇。
  
  五、根据土地工务运输局副局长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的批示,该图则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六、因此,在组成有关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定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根据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提交的声明书,承批公司已接纳该拟本。案卷被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八、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提交由张小杰,已婚,居於香港乐活道20号4/F,B座,以及游伟光,已婚,居於香港鸭
  
  脷洲海怡半岛31座21/F,G室,以董事身分代表富荣有限公司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二人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Elisa
  
  Costa核实。
  
  九、合同第二条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发出的第58/2006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54595),其副本已存於有关案卷内。
  
  第一条 
  
  1. 本合同标的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3,917(壹万叁仟玖佰壹拾柒)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称为“R”及“R1”街区,标示於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发出的第4876/1994号地籍图中,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394号,其批给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29926F号,受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79/SATOP/92号批示规范,经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42/SATOP/93号批示作出更改,并经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78/SATOP/96号批示,以及公布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68/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作出修订的土地的批给。
  
  2. 鉴於上款规定,现将第68/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的第三条款修改如下: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R”地段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由1(壹)座4(肆)层高的楼裙及其上建有5(伍)座,每座连2(两)层避火层在内为44(肆拾肆)层高的塔楼组成的楼宇。上述楼宇的用途及建筑面积如下:
  
  1)住宅(不包括两层避火层): 151,235平方米;
  
  2)商业: 2,934平方米;
  
  3)停车场: 22,652平方米;
  
  4)室外范围: 11,424平方米。
  
  2. 以字母“R1”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发出的第4876/1994号地籍图中,面积1,332(壹仟叁佰叁拾贰)平方米的地块,其位於拱廊下地面层柱子之间的土地必须留空,以便将来供人货自由通行,同时不能设置任何限制,亦不得作任何形式的临时或永久性占用。该部分称为拱廊下的行人区。
  
  3. 乙方有义务留空上款所述条状地段下面至1.20米深的全部下层土壤,以便在该处安装供水、供电和通讯的基础设施,但被拱廊支柱地基占用的空间除外。”
  
  第二条 
  
  基於是次土地批给合同的修改,乙方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须一次性向甲方缴付溢价金$7,395,844.00(澳门币柒佰
  
  叁拾玖万伍仟捌佰肆拾肆元整)。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四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第208/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NATAP)称为“R/R1”街区的土地的批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NATAP)称为“R/R1”街区,面积13,917平方米,用作兴建一幢商住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394号,由第79/SATOP/92号批示规范,经第42/SATOP/93号批示作出更正,并经第78/SATOP/96号批示和第68/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作出修订的土地的批给。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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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1941.03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41/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富荣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公布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78/SATOP/96号批示,对转让一幅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称为“R/R1”街区,面积13,917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75M册第115页第22394号,以租赁制度批予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24册第157页背页第9648号的“Kong
  
  Fok Tai — Investimento Predial, Limitada”公司,用作兴建一幢属“A2”级商住楼宇的土地所衍生的权利作出规范。
  
  二、随後,透过公布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68/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核准将上款所述,以租赁制度批出的该幅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总办事处设於澳门水坑尾街78号中建商业大厦18字楼,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17833(SO)号的富荣有限公司。
  
  三、以上述公司名义登录於第29926F号的土地,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发出的第4876/1994号地籍图中。
  
  四、承批公司为了增加“R/R1”街区的实用地积比率,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将一份新的建筑设计图则呈交土地工务运输局审批。根据该图则,上述土地改为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由一座四层高的楼裙及其上建有五座,每座连两层避火层在内均为44层高的塔楼组成的楼宇。
  
  五、根据土地工务运输局副局长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的批示,该图则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六、因此,在组成有关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定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根据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提交的声明书,承批公司已接纳该拟本。案卷被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八、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提交由张小杰,已婚,居於香港乐活道20号4/F,B座,以及游伟光,已婚,居於香港鸭
  
  脷洲海怡半岛31座21/F,G室,以董事身分代表富荣有限公司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二人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Elisa
  
  Costa核实。
  
  九、合同第二条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发出的第58/2006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54595),其副本已存於有关案卷内。
  
  第一条 
  
  1. 本合同标的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3,917(壹万叁仟玖佰壹拾柒)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称为“R”及“R1”街区,标示於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发出的第4876/1994号地籍图中,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394号,其批给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29926F号,受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79/SATOP/92号批示规范,经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42/SATOP/93号批示作出更改,并经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78/SATOP/96号批示,以及公布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68/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作出修订的土地的批给。
  
  2. 鉴於上款规定,现将第68/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的第三条款修改如下: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