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2006号行政命令,核准互联网服务牌照新式样。
2006年11月20日
第47/2006号行政命令,核准互联网服务牌照新式样。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第24/2002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式样的核准
核准互联网服务牌照新式样;有关式样载於作为本行政命令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条
颜色及印制
牌照采用浅黄色纸印刷,并由印务局专印,牌照式样为DSRT-LICD1。
第三条
废止
废止第8/2003号行政命令。
第四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