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2006号行政命令,核准互联网服务牌照新式样。
2006年11月20日

第47/2006号行政命令,核准互联网服务牌照新式样。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第24/2002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式样的核准
  
  核准互联网服务牌照新式样;有关式样载於作为本行政命令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条 
  
  颜色及印制
  
  牌照采用浅黄色纸印刷,并由印务局专印,牌照式样为DSRT-LICD1。
  
  第三条 
  
  废止
  
  废止第8/2003号行政命令。
  
  第四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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