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以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体育发展局代局长黄有力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 “富能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武术中心兴建计划之初步概念及可行性评估”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