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和无偿方式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称为“Q”街区的土地的批给。
2006年09月6日

第143/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和无偿方式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称为“Q”街区的土地的批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及无偿方式批出,面积8,775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称为“Q”街区,其上建有黑沙湾中街288-A、292、294、296、326、330、338、346、348、354、360、362、382、390、410、424、426、462及512-A号楼宇,由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108/SATOP/99号批示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副刊的第122/SATOP/99号批示规范,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104号的土地的批给,以便将建於该土地上的学校设施改为中学、小学及幼儿教育用途。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302.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28/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澳门第一浸信会,又称为澳门浸信教会。
  
  鉴於:
  
  一、澳门第一浸信会,又称为澳门浸信教会,登记於身份证明局第300号,总办事处设於澳门伯多禄局长街41号,拥有一幅以租赁制度及无偿方式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NATAP),称为“Q”街区,面积8,775平方米,其上建有黑沙湾中街288-A、292、294、296、326、330、338、346、348、354、360、362、382、390、410、424、426、462及512-A号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104号,并以其名义登录於第29228F号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
  
  二、上述土地的批给由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108/SATOP/99号批示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副刊的第122/SATOP/99号批示规范的合同所约束,用作兴建及设置一所纳入公共学校网络的中学。
  
  三、土地在附於第122/SATOP/99号批示公布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发出的第5705/99号地籍图中定界。
  
  四、鉴於有需要提升在该土地上现有学校的教育水平,除中学教育外,还能提供小学及幼儿教育,故承批社团透过澳门浸信中学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向行政长官递交的申请书,请求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修改该批给合同的第三条款。
  
  五、在取得教育暨青年局的赞同意见和集齐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定了仅针对用途的修改批给合同拟本,透过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提交的声明书,承批社团同意合同拟本。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八、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社团。其透过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九日递交由李国鸿,已婚,澳门出生,居於澳门得胜街2A号4字楼B,以澳门第一浸信会,又称为澳门浸信教会的常务委员会主席身分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分及权力已经第二公证署核实。
  
  第一条 
  
  1. 透过本合同,批准修改一幅面积8,775(捌仟柒佰柒拾伍)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Q”街区,其上建有黑沙环中街第288-A至512-A号楼宇,由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108/SATOP/99号批示及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副刊的第122/SATOP/99号批示规范,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104号和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29228F号,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发出的第5705/99号地籍图中标示的土地的批给合同。
  
  2. 鉴於上款所述,上述批给合同的第三条款修改如下: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作社会用途,用作兴建一所具中学教育、小学教育及学前教育,并纳入公共学校网络的学校。
  
  2. ......
  
  3. ......
  
  第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三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