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体育发展局代局长黄有力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签订体育发展局网页维护和国际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合同。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卢丽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