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路环离岛黑沙马路的土地的批给。
2006年08月30日

第130/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路环离岛黑沙马路的土地的批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564平方米,位於路环离岛黑沙马路1号,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067号的土地的批给。
  
  二、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8237.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13/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杨玉初。
  
  鉴於:
  
  一、透过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95/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给杨玉初,鳏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葡国籍,职业住所位於氹仔岛柯维纳马路,无门牌编号,南新花园第二座地下“Y”铺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作出规范。该土地面积为564平方米,位於路环岛黑沙马路,其上建有1号楼宇。
  
  二、根据上述合同第三条款及第五条款的规定,土地用作兴建一幢独立式别墅,利用期限为24个月,因此该利用应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完成。
  
  三、透过运输工务司司长分别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四日及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该期限获两次延长,至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四、由於承批人拟对上述土地上正兴建中的独立式别墅进行某些更改,当中涉及增加作住宅用途的面积,故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有关修改图则。根据该局副局长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有关图则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五、因此,承批人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七日向行政长官呈交申请书,申请根据已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图则正式更改土地的利用及随後修改批给合同。
  
  六、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应得的回报及制订了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透过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递交的声明书,合同拟本已获承批人接纳。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审议中的土地面积为564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067号,其租赁批给所衍生的权利以承批人名义登录於第26851F号,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发出的第4836/1994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及“B”标示。
  
  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修改批给合同条件通知承批人杨玉初,其透过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递交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
  
  十一、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因修改批给而应付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九日发出的第28/2006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30110),其副本存档於有关案卷内。
  
  第一条 
  
  1. 按照已核准的修改计划,透过本合同,批准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564(伍佰陆拾肆)平方米,位於路环岛黑沙马路,其上建有1号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067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26851F号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由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95/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
  
  2. 基於本次修改,上述合同的第三、第四及第十条款修订如下:
  
  第三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独立式别墅,按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建筑面积305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226平方米;
  
  3)室外范围:面积336平方米。
  
  2. ......
  
  第四条 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须缴付的年租总金额为$8,670.00(澳门币捌仟陆佰柒拾元整),其分类如下:
  
  1)住宅面积:
  
  305平方米x 10.00元/平方米 ...... $3,050.00;
  
  2)停车场面积:
  
  226平方米x 10.00元/平方米 ...... $2,260.00;
  
  3)室外范围:
  
  336平方米x 10.00元/平方米 ...... $3,360.00。
  
  2. ......
  
  3. ......
  
  第十条 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保证金$8,670.00(澳门币捌仟陆佰柒拾元整)。
  2. ......
  
  3. 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并在递交由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由财政局退还。
  
  第二条 
  
  1. 土地的利用期限为6(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规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及甲方审核全部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三条 
  
  在不妨碍缴付由第95/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的合同第九条款订定的溢价金$1,182,589.00(澳门币壹佰壹拾捌万贰仟伍佰捌拾玖元整)下,基於本次修改,当乙方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尚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31,423.00(澳门币叁万壹仟肆佰贰拾叁元整)。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五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第130/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路环离岛黑沙马路的土地的批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564平方米,位於路环离岛黑沙马路1号,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067号的土地的批给。
  
  二、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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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8237.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13/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杨玉初。
  
  鉴於:
  
  一、透过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95/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给杨玉初,鳏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葡国籍,职业住所位於氹仔岛柯维纳马路,无门牌编号,南新花园第二座地下“Y”铺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作出规范。该土地面积为564平方米,位於路环岛黑沙马路,其上建有1号楼宇。
  
  二、根据上述合同第三条款及第五条款的规定,土地用作兴建一幢独立式别墅,利用期限为24个月,因此该利用应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完成。
  
  三、透过运输工务司司长分别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四日及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该期限获两次延长,至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四、由於承批人拟对上述土地上正兴建中的独立式别墅进行某些更改,当中涉及增加作住宅用途的面积,故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有关修改图则。根据该局副局长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有关图则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五、因此,承批人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七日向行政长官呈交申请书,申请根据已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图则正式更改土地的利用及随後修改批给合同。
  
  六、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应得的回报及制订了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透过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递交的声明书,合同拟本已获承批人接纳。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审议中的土地面积为564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067号,其租赁批给所衍生的权利以承批人名义登录於第26851F号,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发出的第4836/1994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及“B”标示。
  
  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修改批给合同条件通知承批人杨玉初,其透过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递交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
  
  十一、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因修改批给而应付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九日发出的第28/2006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30110),其副本存档於有关案卷内。
  
  第一条 
  
  1. 按照已核准的修改计划,透过本合同,批准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564(伍佰陆拾肆)平方米,位於路环岛黑沙马路,其上建有1号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067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26851F号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由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95/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
  
  2. 基於本次修改,上述合同的第三、第四及第十条款修订如下:
  
  第三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独立式别墅,按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建筑面积305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226平方米;
  
  3)室外范围:面积336平方米。
  
  2. ......
  
  第四条 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须缴付的年租总金额为$8,670.00(澳门币捌仟陆佰柒拾元整),其分类如下:
  
  1)住宅面积:
  
  305平方米x 10.00元/平方米 ...... $3,050.00;
  
  2)停车场面积:
  
  226平方米x 10.00元/平方米 ...... $2,260.00;
  
  3)室外范围:
  
  336平方米x 10.00元/平方米 ...... $3,360.00。
  
  2. ......
  
  3. ......
  
  第十条 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保证金$8,670.00(澳门币捌仟陆佰柒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