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以一幅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8,661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都市规划区,称为KL/KL2街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11册第190页背页第21972号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由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的公证契约规范,并经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及一九九零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公证书,以及公布於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15/SATOP/95号批示作出修改。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六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110.06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43/2005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新建华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鉴於: 一、根据F22册第135页背页第22050号以其名义作出的登录,新建华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总址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91号地下,注册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6册第101页第2138号,拥有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8,661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黑沙环都市规划区,称为KL/KL2街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11册第190页背页第21972号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 二、上述土地的批给由载於财政局第250册第12页和续後数页的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公证契约规范,并经载於该局第268册第61页和续後数页的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的公证书及第279册第30页和续後数页的一九九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公证书所规范的修改批给合同,以及由公布於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15/SATOP/95号批示所规范的修改批给合同作出修改。 三、对KL/KL2街区所规定的计划为一大型建设项目的某部分,该大型建设项目除此街区外,还包括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11册第187页至190页第21965号至21971号的AB/AB1、C、D、E/E2、H、I及J街区,且已进行有关利用。 四、二零零五年二月八日,承批公司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了一份将KL/KL2街区分两期进行利用的新初研计划,根据该局局长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该计划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五、然而,透过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呈交予行政长官的申请书,承批公司请求延长土地的利用期,其中第一期延长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当中包括兴建两幢作商业及住宅用途的建筑物,一幢一部份作停车场的建筑物,以及一幢作社会设施用途的建筑物;而第二期则延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三十一日,当中包括作商业及住宅用途的建筑物,以及一幢一部分作停车场用途的建筑物。 六、承批公司提出有关申请,主要是考虑到仅目前具备发展有关计划的必要条件,而因房地产巿场所面临的重大危机,从而导致出现供应过剩及东南亚房地产巿场经济不景的种种困难业已渡过。 七、因此,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展开了修改合同的程序,按照交予土地工务运输局的计划,该局认为由於增加了作社会设施用途的面积,而其价值高於因增加住宅及停车场用途的面积所应付的溢价金价值,同时亦缩减了作商业用途的面积,故无须支付任何附加溢价金。 八、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定了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透过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四日的声明书,有关合同拟本已获承批公司同意。 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十、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五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四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一、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修改合同条件通知承批公司,其透过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由Ma Iao Lai又名Alexandre Ma,已婚,澳门出生,居住於澳门西望洋马路8号三楼,及Ma Iao Iao,已婚,澳门出生,居住於澳门西望洋马路380号三楼,以新建华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的经理并代表该公司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分及权力已经第一公证署核实。 第一条 1. 鉴於修改面积18,661(壹万捌仟陆佰陆拾壹)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1972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22050号的KL/KL2街区的利用计划,因此本合同标的为将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黑沙环都巿规划区,由8(捌)幅在前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发出的第724/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B/AB1、C、D、E/E2、H、I、J及KL/KL2标示的地段组成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作部分修改。上述批给合同由载於财政局250册第12页的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公证契约规范,并经载於该局268册第61页的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公证契约及279册第30页的一九九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公证契约、公布於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15/SATOP/95号批示、公布於一九九五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99/SATOP/95号批示,以及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43/SATOP/99号批示作出修改。 |
2. 鉴於上款所述,批给合同的第四条款及第十三条款修改如下: 第四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 a) ...... b)...... 2. ...... a) AB街区: ...... b) C街区: ...... c) E/E2街区: ...... d)H街区: ...... e)I街区: ...... f) KL/KL2街区: i)KL/KL2街区的利用将分两期进行,兴建一系列(各幢不同)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楼宇。 ii)该等楼宇最高36(叁拾陆)层,其用途如下: 住宅:140,284平方米; 商业:12,367平方米; 停车场:29,482平方米; 室外范围:17,675平方米; 社会设施:1,801平方米。 g) D街区: ...... h) J街区: ...... 3. ...... 4. ...... 第十三条 款——转让 1. ...... 2. ...... 3. 鉴於利用的性质,核准当每期楼宇的独立单位建成後,只要一经取得有关的使用准照,即可将有关独立单位的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 4. 第二条 KL/KL2街区的利用期限为如下: 1) 第一期建筑计划内的楼宇、有关的基础建设及社会设施,须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竣工。 2) 第二期建筑计划内的楼宇和有关的基础建设,须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竣工。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四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以一幅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8,661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都市规划区,称为KL/KL2街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11册第190页背页第21972号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由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的公证契约规范,并经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及一九九零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公证书,以及公布於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15/SATOP/95号批示作出修改。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六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110.06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43/2005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新建华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鉴於: 一、根据F22册第135页背页第22050号以其名义作出的登录,新建华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总址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91号地下,注册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6册第101页第2138号,拥有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8,661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黑沙环都市规划区,称为KL/KL2街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11册第190页背页第21972号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 二、上述土地的批给由载於财政局第250册第12页和续後数页的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公证契约规范,并经载於该局第268册第61页和续後数页的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的公证书及第279册第30页和续後数页的一九九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公证书所规范的修改批给合同,以及由公布於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15/SATOP/95号批示所规范的修改批给合同作出修改。 三、对KL/KL2街区所规定的计划为一大型建设项目的某部分,该大型建设项目除此街区外,还包括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11册第187页至190页第21965号至21971号的AB/AB1、C、D、E/E2、H、I及J街区,且已进行有关利用。 四、二零零五年二月八日,承批公司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了一份将KL/KL2街区分两期进行利用的新初研计划,根据该局局长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该计划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五、然而,透过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呈交予行政长官的申请书,承批公司请求延长土地的利用期,其中第一期延长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当中包括兴建两幢作商业及住宅用途的建筑物,一幢一部份作停车场的建筑物,以及一幢作社会设施用途的建筑物;而第二期则延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三十一日,当中包括作商业及住宅用途的建筑物,以及一幢一部分作停车场用途的建筑物。 六、承批公司提出有关申请,主要是考虑到仅目前具备发展有关计划的必要条件,而因房地产巿场所面临的重大危机,从而导致出现供应过剩及东南亚房地产巿场经济不景的种种困难业已渡过。 七、因此,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展开了修改合同的程序,按照交予土地工务运输局的计划,该局认为由於增加了作社会设施用途的面积,而其价值高於因增加住宅及停车场用途的面积所应付的溢价金价值,同时亦缩减了作商业用途的面积,故无须支付任何附加溢价金。 八、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定了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透过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四日的声明书,有关合同拟本已获承批公司同意。 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十、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五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四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一、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修改合同条件通知承批公司,其透过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由Ma Iao Lai又名Alexandre Ma,已婚,澳门出生,居住於澳门西望洋马路8号三楼,及Ma Iao Iao,已婚,澳门出生,居住於澳门西望洋马路380号三楼,以新建华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的经理并代表该公司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分及权力已经第一公证署核实。 第一条 1. 鉴於修改面积18,661(壹万捌仟陆佰陆拾壹)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1972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22050号的KL/KL2街区的利用计划,因此本合同标的为将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新填海区,黑沙环都巿规划区,由8(捌)幅在前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发出的第724/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B/AB1、C、D、E/E2、H、I、J及KL/KL2标示的地段组成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作部分修改。上述批给合同由载於财政局250册第12页的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公证契约规范,并经载於该局268册第61页的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公证契约及279册第30页的一九九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公证契约、公布於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15/SATOP/95号批示、公布於一九九五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99/SATOP/95号批示,以及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43/SATOP/99号批示作出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