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005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身份证明局局长,作为签订向该局提供智能卡式身份证制作系统软件维护、硬件维修保养及零件仓存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2005年06月22日

第19/2005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身份证明局局长,作为签订向该局提供智能卡式身份证制作系统软件维护、硬件维修保养及零件仓存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六)项及第七条,以及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身份证明局局长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SIEMENS LIMITED”公司签订向身份证明局提供智能卡式身份证制作系统软件维护、硬件维修保养及零件仓存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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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张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