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005号行政命令,核准《体育彩票——篮球博彩规章》
2005年06月6日

第20/2005号行政命令,核准《体育彩票——篮球博彩规章》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赋予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核准
  
  核准本行政命令附件《“体育彩票—— 篮球博彩”规章》,该规章为本行政命令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废止
  
  废止第25/2000号行政命令。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
  
  
“体育彩票 —— 篮球博彩”规章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章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体育彩票—— 篮球博彩”投注的法律制度。
  
  二、本规章的适用范围,仅限於以国际、国家或地区篮球协会或总会举办的,并经博彩监察协调局许可的篮球锦标赛或盃赛赛事结果为依据的“体育彩票—— 篮球博彩”投注。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全场 —— 指按不同规定分别由两节或四节赛事组成的篮球比赛;如比赛须“加时”定胜负,则“加时”赛事亦计算於全场内;
  
  (二)上半场 —— 如全场赛事分为两节,指第一节赛事;如全场赛事分为四节,则指第一节及第二节赛事;
  
  (三)下半场 —— 如全场赛事分为两节,指第二节赛事;如全场赛事分为四节,则指第三节及第四节赛事;如比赛须“加时”,则“加时”赛事亦计算於下半场内;
  
  (四)加时 —— 指上半场和下半场比赛时间均已结束而双方得分相同时,为定出胜负而延长的比赛时间;
  
  (五)法定比赛时间 —— 指篮球比赛中争夺胜负的有效时间,可分为两节或四节;如须“加时”定胜负,则法定比赛时间亦包括“加时”;
  
  (六)比赛得分 —— 指篮球比赛中每队球队的全场得分、上半场得分及下半场得分,或双方球队的全场总得分、上半场总得分及下半场总得分;
  
  (七)比赛让分 —— 指在预先指定的篮球比赛中,由比赛的一方球队让分予另一方球队;该让分制度为接受投注而设,让分由零分开始,以半分作为计算单位,并由承批公司预先设定;
  
  (八)胜负分差 —— 指一场比赛中双方球队得分的差距;如比赛设有让分制度,则双方得分须按承批公司预设的让分分数作调整;分差可分为全场分差、上半场分差及下半场分差;
  
  (九)胜方球队 —— 指在法定比赛时间结束时得分较多的球队;如比赛设有让分制度,则双方得分须按承批公司预设的让分分数作调整;
  
  (十)赔率 —— 指承批公司为不同投注选项预设的彩金计算比率;赔率可由承批公司随时调整,但在投注被接受时,当时的赔率即自动成为固定赔率;
  
  (十一)退盘 —— 如在让分制度下比赛结果为“和”,或在上/下盘投注选项制度下被接受的投注结果与承批公司预设的比赛得分相同时,有关投注款项将全数退回投注者。
  
  第三条 
  
  投注选项
  
  一、投注者可选择以下投注选项:
  
  (一)标准盘;
  
  (二)让分盘;
  
  (1)全场;
  
  (2)上半场;
  
  (3)下半场;
  
  (三)上/下盘;
  
  (1)全场总得分;
  
  (2)上半场总得分;
  
  (3)下半场总得分;
  
  (4)球队最後得分;
  
  (四)单/双数;
  
  (五)半/全场;
  
  (六)胜负分差;
  
  (七)锦标赛、竞赛或杯赛的优胜球队;
  
  (八)晋级球队及局数;
  
  (九)博彩监察协调局批准的其他投注选项。
  
  二、上述投注选项的执行守则,必须预先由博彩监察协调局核准。
  
  第四条 
  
  投注方式
  
  就上条规定的投注选项,投注者可选择下列投注方式:
  
  (一)单式投注 —— 投注者在预先指定的篮球比赛中,只选择其中一投注选项作投注;
  
  (二)过关投注 —— 投注者在预先指定的篮球比赛中,选择超过一投注选项作串连式投注;过关投注可在同一场比赛中以承批公司预设的不同投注选项作配搭,亦可在不同比赛中以相同或不同投注选项作配搭。
  
  第五条 
  
  投注途径
  
  一、投注者可经下列途径投注:
  
  (一)於公开售票的现金投注中心投注;
  
  (二)使用电话投注;
  
  (三)使用承批公司设於互联网的正式网站投注。
  
  二、经营电话投注及互联网投注须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准。
  
  三、第一款(二)及(三)项规定的投注途径执行规章须经承批公司提交建议书後,再经博彩监察协调局发表意见,并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核准。
  
  四、凡开设任何现金投注中心,必须事先获博彩监察协调局批准。
  
  第六条 
  
  各投注单位的最低投注额
  
  一、以现金投注的最低投注金额为$50.00(澳门币或港币伍拾元)。
  二、以电话投注的最低投注金额为$20.00(澳门币或港币贰拾元)。
  
  三、以互联网投注的最低投注金额为$10.00(澳门币或港币拾元)。
  
  四、以其他货币投注,必须事先获博彩监察协调局批准。
  
  五、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可藉批示更改最低投注金额。
  
  第七条 
  
  投注的有效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者方可投注和领取彩金。
  
  二、一切投注,必须经承批公司的投注系统确认方为有效;承批公司电脑系统所保留的电子纪录,为接受投注及有关财务活动的有效凭证。
  
  三、上半场及全场赛事接受投注的时间至开赛为止;比赛开始後不接受投注,即使投注,亦视为无效。
  
  四、下半场赛事接受投注的时间自上半场结束起至下半场赛事开赛止;下半场赛事开始後不接受投注,即使投注,亦视为无效。
  
  五、为适用投注的规定,全场赛事结束时的赛果为有效赛果。
  
  第八条 
  
  中断或取消比赛
  
  一、如在法定比赛时间内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比赛中断超过原定开赛时间二十四小时,或导致比赛取消,则该场比赛中断。
  
  二、如一场比赛在上款所规定情况下中断,则该场的单式投注视为无效,投注款项应全数退回投注者。
  
  三、如一场比赛中断,该场的过关投注仍视为有效,并当作已过关论,惟赔率概以“1”计算。
  
  第九条 
  
  赔率及彩金
  
  一、承批公司应在投注中心或其正式网站中,以适当方式公布投注赔率,并列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当地日期及时间;投注赔率可於每场赛事开赛前作调整。
  
  二、承批公司接受投注并作出登记时的赔率为固定赔率,有关彩金以此固定赔率计算。
  
  三、彩金为胜出投注金额与登记投注时的固定赔率之积;彩金金额包括投注本金在内。
  
  四、投注的最高彩金金额设定如下:
  
  (一)单一投注户口,每日为$5,000,000.00(澳门币或港币伍佰万元);
  
  (二)获接受的每注投注为$500,000.00(澳门币或港币伍拾万元)。
  
  五、彩金将根据接受投注时所用货币,以澳门币或港币结算。
  
  六、彩金应於比赛结果正式公布後三十日内领取,逾期则失去领取彩金的权利。
  
  第十条 
  
  公布赛果
  
  一、承批公司必须在彩金领取限期内,以适当方式公布比赛结果。
  
  二、如获准以互联网或电话经营篮球博彩投注,则上款规定经适当配合後,亦适用於篮球博彩互联网投注或电话投注。
  
  第十一条 
  
  中止接受投注
  
  如有需要,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为执行互相博彩守则及其他批给规则,可藉具理由说明的批示,命令中止经营全部或部分互相博彩投注选项,直至其认为有关不合法情况已消除为止。
  
  第十二条 
  
  补充适用
  
  八月十七日第12/87/M号法律所规定的即发彩票经营法律制度经适当配合後,与有关的批给合同,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现行补足法例,补充适用於本规章未有特别规定的一切事宜。

第20/2005号行政命令,核准《体育彩票——篮球博彩规章》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赋予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核准
  
  核准本行政命令附件《“体育彩票—— 篮球博彩”规章》,该规章为本行政命令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废止
  
  废止第25/2000号行政命令。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
  
  
“体育彩票 —— 篮球博彩”规章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章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体育彩票—— 篮球博彩”投注的法律制度。
  
  二、本规章的适用范围,仅限於以国际、国家或地区篮球协会或总会举办的,并经博彩监察协调局许可的篮球锦标赛或盃赛赛事结果为依据的“体育彩票—— 篮球博彩”投注。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全场 —— 指按不同规定分别由两节或四节赛事组成的篮球比赛;如比赛须“加时”定胜负,则“加时”赛事亦计算於全场内;
  
  (二)上半场 —— 如全场赛事分为两节,指第一节赛事;如全场赛事分为四节,则指第一节及第二节赛事;
  
  (三)下半场 —— 如全场赛事分为两节,指第二节赛事;如全场赛事分为四节,则指第三节及第四节赛事;如比赛须“加时”,则“加时”赛事亦计算於下半场内;
  
  (四)加时 —— 指上半场和下半场比赛时间均已结束而双方得分相同时,为定出胜负而延长的比赛时间;
  
  (五)法定比赛时间 —— 指篮球比赛中争夺胜负的有效时间,可分为两节或四节;如须“加时”定胜负,则法定比赛时间亦包括“加时”;
  
  (六)比赛得分 —— 指篮球比赛中每队球队的全场得分、上半场得分及下半场得分,或双方球队的全场总得分、上半场总得分及下半场总得分;
  
  (七)比赛让分 —— 指在预先指定的篮球比赛中,由比赛的一方球队让分予另一方球队;该让分制度为接受投注而设,让分由零分开始,以半分作为计算单位,并由承批公司预先设定;
  
  (八)胜负分差 —— 指一场比赛中双方球队得分的差距;如比赛设有让分制度,则双方得分须按承批公司预设的让分分数作调整;分差可分为全场分差、上半场分差及下半场分差;
  
  (九)胜方球队 —— 指在法定比赛时间结束时得分较多的球队;如比赛设有让分制度,则双方得分须按承批公司预设的让分分数作调整;
  
  (十)赔率 —— 指承批公司为不同投注选项预设的彩金计算比率;赔率可由承批公司随时调整,但在投注被接受时,当时的赔率即自动成为固定赔率;
  
  (十一)退盘 —— 如在让分制度下比赛结果为“和”,或在上/下盘投注选项制度下被接受的投注结果与承批公司预设的比赛得分相同时,有关投注款项将全数退回投注者。
  
  第三条 
  
  投注选项
  
  一、投注者可选择以下投注选项:
  
  (一)标准盘;
  
  (二)让分盘;
  
  (1)全场;
  
  (2)上半场;
  
  (3)下半场;
  
  (三)上/下盘;
  
  (1)全场总得分;
  
  (2)上半场总得分;
  
  (3)下半场总得分;
  
  (4)球队最後得分;
  
  (四)单/双数;
  
  (五)半/全场;
  
  (六)胜负分差;
  
  (七)锦标赛、竞赛或杯赛的优胜球队;
  
  (八)晋级球队及局数;
  
  (九)博彩监察协调局批准的其他投注选项。
  
  二、上述投注选项的执行守则,必须预先由博彩监察协调局核准。
  
  第四条 
  
  投注方式
  
  就上条规定的投注选项,投注者可选择下列投注方式:
  
  (一)单式投注 —— 投注者在预先指定的篮球比赛中,只选择其中一投注选项作投注;
  
  (二)过关投注 —— 投注者在预先指定的篮球比赛中,选择超过一投注选项作串连式投注;过关投注可在同一场比赛中以承批公司预设的不同投注选项作配搭,亦可在不同比赛中以相同或不同投注选项作配搭。
  
  第五条 
  
  投注途径
  
  一、投注者可经下列途径投注:
  
  (一)於公开售票的现金投注中心投注;
  
  (二)使用电话投注;
  
  (三)使用承批公司设於互联网的正式网站投注。
  
  二、经营电话投注及互联网投注须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准。
  
  三、第一款(二)及(三)项规定的投注途径执行规章须经承批公司提交建议书後,再经博彩监察协调局发表意见,并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核准。
  
  四、凡开设任何现金投注中心,必须事先获博彩监察协调局批准。
  
  第六条 
  
  各投注单位的最低投注额
  
  一、以现金投注的最低投注金额为$50.00(澳门币或港币伍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