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2005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民航局代局长,作为签订“购置供澳门国际机场使用的CCTV系统”的合同的签署人。
2005年05月11日

第56/2005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民航局代局长,作为签订“购置供澳门国际机场使用的CCTV系统”的合同的签署人。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民航局代局长陈颖雄工程师,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卫安(澳门)有限公司”签订“购置供澳门国际机场使用的CCTV系统”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