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c)项、第四十九条及续後数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a)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积23,066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火船头街及巴素打尔古街,内港12号A至20号码头之间的土地。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378.0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41/2004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十六浦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於: 一、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透过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递交的申请书,请求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积约为23,700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内港12号A至20号码头之间,当中并不包括16号码头的土地,用作兴建一座名为“老澳门1888”,集娱乐、酒店及旅游的综合设施,以便营造一个水陆环境协调和谐的地方,让该旧城区变得更朝气蓬勃。 二、土地利用的初步研究方案已经土地工务运输局的有权限附属单位及港务局审议,并与申请公司代表和负责计划的办公室进行多次技术会议,以解决有关航道、所建议的楼宇街道准线以及道路运输未完善的地方。随後,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六日,递交了一份包括16号码头的新初步研究方案。 三、新的初步研究方案获得了一般性的赞同意见,土地工务运输局对批准有关申请发表意见,说明批给具备以免除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条件,主要是基於该大型建设的城市规划素质,以及其主要作为旅游及休闲的宗旨,此举可提升内港的价值,并盘活内港。 四、因此,透过行政长官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命令按照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建议继续有关程序,并根据当时生效的八月十六日第230/93/M号训令第三条第六款,订定以预计利润的百分比20%(称为R要素)来计算溢价金。 五、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将以租赁制度批出一幅面积23,066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内港12号A至20号码头之间的土地的批给合同拟本送交申请公司。鉴於已递交了数份修改计划,故该合同拟本亦作出了一些修改。 六、与此同时,透过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递交的申请书,请求准许在程序中以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来代替。及後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则申请由总址设於澳门葡京路2至4号葡京酒店旧翼9字楼,注册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18277(SO)号的十六浦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来代替。 七、在申请获核准及十六浦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有关拟本後,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在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批出土地的面积为23,066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发出的第5947/200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3”、“A4”、“A5”、“A6”及“B”标示,但在物业登记局没有标示。 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受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递交由Ng Chi Sing,鳏夫,出生於香港,职业住所位於澳门葡京路2至4号葡京酒店旧翼9字楼,以十六浦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身分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该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Adelino Correia核实。 十一、合同第九条第1)项第(1)分项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发出的第197/2004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90575),其副本存於有关案卷内。 第一条 款——合同标的 甲方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给乙方一幅位於澳门半岛火船头街及巴素打尔古街,内港12号A至20号码头之间,面积23,066(贰万叁仟零陆拾陆)平方米,价值为$ 89,876,351.00(澳门币捌仟玖佰捌拾柒万陆仟叁佰伍拾壹元整),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发出的第5947/200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3”、“A4”、“A5”、“A6”及“B”标示,但在物业登记局未有标示的土地,该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上述地籍图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二条 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座集娱乐、酒店及旅游的综合设施,其建筑面积如下: 1)商业 25,833平方米; 2)酒店(三星级) 23,457平方米; 3)停车场 14,294平方米; 4)空地 10,731平方米。 2. 土地的利用应遵照由乙方编制及递交,并由甲方核准的利用计划中所订定的条件。 第四条 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规定,乙方每年须缴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 12.00(澳门币拾贰元整)的租金,总金额为$ 276,792.00(澳门币贰拾柒万陆仟柒佰玖拾贰圆整)。 2. 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的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 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总期限为36(叁拾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 款——特别负担 1.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腾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发出的第5947/200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3”、“A4”、“A5”及“A6”标示的土地,以及移走可能存在於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及物料,包括基础建设网络的可能改道; 2)进行利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3”、“A4”、“A5”、“A6”及“B”标示的土地所需的新填海及基础建设工程; 3)保留内港16号码头现有楼宇的立面及高度; 4)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七日发出的第5992/200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3”及“B”标示,位於内港11至12号码头之间的待填海土地上,兴建一个建筑面积为1,234(壹仟贰佰叁拾肆)平方米的新11号A码头,但不包括室内设施,并按照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三日核准的第2002A004号正式街道准线图,进行建筑及基础建设工程,包括在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C”标示,作为公众地方的区域设置基本卫生、电力及供水网; 5)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12(拾贰)个月内,将上项所述的新11号A码头及作为公众地方的区域交予澳门特别行政区; 6)由发出竣工证明之日起计90(玖拾)日内,进行转让第4)项所述的新11号A码头及作为公众地方的区域所需的一切法律行为,包括在有关登记局作物业登记及在财税厅作房屋登录。 2.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技术规格编制上款所述工程的图则,并在甲方审批後进行施工。 3. 乙方保证对第1款4)项所述工程良好施工及选用优质的材料和设备,并由临时接收当日起计两年内,负责修理及更正在该段期间出现的一切瑕疵。 第七条 款——用作填海的物料 除可采用从该工地挖取的泥土外,填海所需的物料必须合适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或在甲方事先指定的地方取得。 第八条 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订定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 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 款——合同溢价金 1. 乙方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总金额$ 89,876,351.00(澳门币捌仟玖佰捌拾柒万陆仟叁佰伍拾壹元整),其缴付方式如下: 1)$ 86,791,351.00(澳门币捌仟陆佰柒拾玖万壹仟叁佰伍拾壹元整),以现金按下列方式缴付: (1)$ 40,000,000.00(澳门币肆仟万元整),当接受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缴付; (2)$ 46,791,351.00(澳门币肆仟陆佰柒拾玖万壹仟叁佰伍拾壹元整),连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三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连利息合计为$ 16,383,391.00(澳门币壹仟陆佰叁拾捌万叁仟叁佰玖拾壹元整)。第一期须在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6(陆)个月内缴付。 |
2. 余款$ 3,085,000.00(澳门币叁佰零捌万伍仟元整),以兴建本合同第六条款第1款4)项所述的新11号A码头,以实物支付。 第十条 款——保证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银行担保方式缴付保证金$ 276,792.00(澳门币贰拾柒万陆仟柒佰玖拾贰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第十一条 款——转让 1. 鉴於批给的性质,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许可,而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 2. 为保证工程所需的融资,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号法令第二条的规定,将现时批出土地的租赁权向总行或分行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信贷机构作意定抵押。 第十二条 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执行监督工作的政府部门代表进入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其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十三条 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八条款第1款所指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土地利用未完成时,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该幅无负担及已腾空的土地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四条 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 2)倘土地利用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违反第十一条款的规定,将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 4)不履行第六条款及第九条款订定的义务。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五条 款 ——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六条 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c)项、第四十九条及续後数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a)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积23,066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火船头街及巴素打尔古街,内港12号A至20号码头之间的土地。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378.0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41/2004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十六浦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於: 一、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透过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递交的申请书,请求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积约为23,700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内港12号A至20号码头之间,当中并不包括16号码头的土地,用作兴建一座名为“老澳门1888”,集娱乐、酒店及旅游的综合设施,以便营造一个水陆环境协调和谐的地方,让该旧城区变得更朝气蓬勃。 二、土地利用的初步研究方案已经土地工务运输局的有权限附属单位及港务局审议,并与申请公司代表和负责计划的办公室进行多次技术会议,以解决有关航道、所建议的楼宇街道准线以及道路运输未完善的地方。随後,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六日,递交了一份包括16号码头的新初步研究方案。 三、新的初步研究方案获得了一般性的赞同意见,土地工务运输局对批准有关申请发表意见,说明批给具备以免除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条件,主要是基於该大型建设的城市规划素质,以及其主要作为旅游及休闲的宗旨,此举可提升内港的价值,并盘活内港。 四、因此,透过行政长官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命令按照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建议继续有关程序,并根据当时生效的八月十六日第230/93/M号训令第三条第六款,订定以预计利润的百分比20%(称为R要素)来计算溢价金。 五、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将以租赁制度批出一幅面积23,066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内港12号A至20号码头之间的土地的批给合同拟本送交申请公司。鉴於已递交了数份修改计划,故该合同拟本亦作出了一些修改。 六、与此同时,透过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递交的申请书,请求准许在程序中以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来代替。及後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则申请由总址设於澳门葡京路2至4号葡京酒店旧翼9字楼,注册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18277(SO)号的十六浦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来代替。 七、在申请获核准及十六浦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有关拟本後,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在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批出土地的面积为23,066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发出的第5947/200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3”、“A4”、“A5”、“A6”及“B”标示,但在物业登记局没有标示。 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受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递交由Ng Chi Sing,鳏夫,出生於香港,职业住所位於澳门葡京路2至4号葡京酒店旧翼9字楼,以十六浦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身分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该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Adelino Correia核实。 十一、合同第九条第1)项第(1)分项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发出的第197/2004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90575),其副本存於有关案卷内。 第一条 款——合同标的 甲方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给乙方一幅位於澳门半岛火船头街及巴素打尔古街,内港12号A至20号码头之间,面积23,066(贰万叁仟零陆拾陆)平方米,价值为$ 89,876,351.00(澳门币捌仟玖佰捌拾柒万陆仟叁佰伍拾壹元整),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发出的第5947/200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3”、“A4”、“A5”、“A6”及“B”标示,但在物业登记局未有标示的土地,该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上述地籍图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