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10地段的土地的批给
2004年09月22日

第100/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10地段的土地的批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3,634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10地段,由第98/SATOP/94号批示规范并经第71/SATOP/99号批示修改的土地的批给,由於更改其直接标的,故土地的面积改为3,945平方米。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1392.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20/2002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怡景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98/SATOP/94号批示,核准将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3,634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10地段,用作以分层所有权制度兴建一幢作商业、住宅和停车场用途的楼宇的土地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总址设於澳门罗保博士街1至3号国际银行大厦16字楼,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19册第130页背面第7622号的怡景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随後,在开展有关利用的工程计划过程中,将该地段的面积调整为3,945平方米,以及因更改六月二十二日第134/92/M号训令所订定的10和11地段之间界限的座标而调整有关的建筑面积,作出此更改乃由於须遵守经四月十八日第69/91/M号训令核准之A区细则章程第十二条有关在地库的最少停车位数目的规定。
  
  三、因此,根据已核准的工程计划,土地工务运输局促使批给合同的修改,以便该兴建中的建筑物可在物业登记局进行登记。
  
  四、在集齐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制定了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该拟本已获承批公司同意。由於10及11地段之间面积的调整导致在溢价金的整体计算方面出现“R”要素的减少(预计利润的百分比),以及该等地段的计划是由原先的承批公司递交,故该公司无须缴付附加溢价金。
  
  五、由於座标的更改,有关地段的面积改为3,945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七日发出的第4212/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
  
  六、以字母“A”标示的地块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299号,且相当於已批出的地段面积。现批出以字母“B”标示的地块曾为11地段的组成部分,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300号,根据更改座标的规定,已归还给澳门特别行政区。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九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修改批给的条件通知承批公司,该公司透过由萧德雄及史铁生,两人均已婚,职业住所位於澳门上海街175号中华总商会大厦10字楼B、C及D,以怡景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身分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Rui Sousa核实。
  
  第一条 
  
  由於更改载於六月二十二日第134/92/M号训令内用作订定上述计划A区10及11地段之间其中一条边界的第32及33点座标,导致地段面积增加及建筑面积按用途作出调整,因此甲方透过本合同,批准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3,634( 叁仟陆佰叁拾肆)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10地段,由第98/SATOP/94号批示规范,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299号并以乙方名义登录的土地的批给合同。
  
  第二条 
  
  基於上条所述的修改及考虑到已核准的计划,甲乙双方同意如下:
  
  1) 以租赁制度向乙方批出一幅面积311(叁佰壹拾壹)平方米,价值$1,194,577.00(澳门币壹佰壹拾玖万肆仟伍佰柒拾柒元整),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七日发出的第4212/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的地段。该地段将并入上条所述称为10地段的土地中,面积改为3,945( 叁仟玖佰肆拾伍)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
  
  2) 批给合同第三、第四、第五及第七条款更改如下:
  
  「第三条款 ——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商业、住宅及停车场用途的楼宇,其建筑面积如下:
  ——商业: 2,648平方米;——住宅: 27,851平方米;——停车场: 4,229平方米。第四条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间,乙方须每年缴付租金$118,350.00(澳门币拾壹万捌仟叁佰伍拾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租金将按以下数值计算:
  
  1) 商业面积每平方米$15.00(澳门币拾伍元);
  
  2) 住宅面积每平方米$10.00(澳门币拾元);
  
  3) 停车场面积每平方米$10.00(澳门币拾元)。
  
  3. 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但不妨碍在本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的法例之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 款——利用期限
  
  土地的利用必须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八日前完成。
  
  第七条 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相等於年租的保证金,金额为$118,350.00(澳门币拾壹万捌仟 叁佰伍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100/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10地段的土地的批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3,634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10地段,由第98/SATOP/94号批示规范并经第71/SATOP/99号批示修改的土地的批给,由於更改其直接标的,故土地的面积改为3,945平方米。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1392.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20/2002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怡景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98/SATOP/94号批示,核准将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3,634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10地段,用作以分层所有权制度兴建一幢作商业、住宅和停车场用途的楼宇的土地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总址设於澳门罗保博士街1至3号国际银行大厦16字楼,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19册第130页背面第7622号的怡景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随後,在开展有关利用的工程计划过程中,将该地段的面积调整为3,945平方米,以及因更改六月二十二日第134/92/M号训令所订定的10和11地段之间界限的座标而调整有关的建筑面积,作出此更改乃由於须遵守经四月十八日第69/91/M号训令核准之A区细则章程第十二条有关在地库的最少停车位数目的规定。
  
  三、因此,根据已核准的工程计划,土地工务运输局促使批给合同的修改,以便该兴建中的建筑物可在物业登记局进行登记。
  
  四、在集齐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制定了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该拟本已获承批公司同意。由於10及11地段之间面积的调整导致在溢价金的整体计算方面出现“R”要素的减少(预计利润的百分比),以及该等地段的计划是由原先的承批公司递交,故该公司无须缴付附加溢价金。
  
  五、由於座标的更改,有关地段的面积改为3,945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七日发出的第4212/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
  
  六、以字母“A”标示的地块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299号,且相当於已批出的地段面积。现批出以字母“B”标示的地块曾为11地段的组成部分,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300号,根据更改座标的规定,已归还给澳门特别行政区。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九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修改批给的条件通知承批公司,该公司透过由萧德雄及史铁生,两人均已婚,职业住所位於澳门上海街175号中华总商会大厦10字楼B、C及D,以怡景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身分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Rui Sousa核实。
  
  第一条 
  
  由於更改载於六月二十二日第134/92/M号训令内用作订定上述计划A区10及11地段之间其中一条边界的第32及33点座标,导致地段面积增加及建筑面积按用途作出调整,因此甲方透过本合同,批准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3,634( 叁仟陆佰叁拾肆)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10地段,由第98/SATOP/94号批示规范,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299号并以乙方名义登录的土地的批给合同。
  
  第二条 
  
  基於上条所述的修改及考虑到已核准的计划,甲乙双方同意如下:
  
  1) 以租赁制度向乙方批出一幅面积311(叁佰壹拾壹)平方米,价值$1,194,577.00(澳门币壹佰壹拾玖万肆仟伍佰柒拾柒元整),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七日发出的第4212/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的地段。该地段将并入上条所述称为10地段的土地中,面积改为3,945( 叁仟玖佰肆拾伍)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
  
  2) 批给合同第三、第四、第五及第七条款更改如下:
  
  「第三条款 ——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商业、住宅及停车场用途的楼宇,其建筑面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