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GPTUI/2004号终审法院院长批示,委派一名法学士作为签署有关购买车辆和相关设备批给合同的公证员
2004年08月4日
第2/GPTUI/2004号终审法院院长批示,委派一名法学士作为签署有关购买车辆和相关设备批给合同的公证员
终审法院院长行使《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五十条和第19/2000号行政法规第一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派聂华英法学士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与“新康诚汽车有限公司”签署的有关购买车辆和相关设备批给合同的公证员。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终审法院院长 岑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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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邓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