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向新建华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租赁澳门高利亚海军上将大马路152-246号新建华商业中心的独立单位BR/C、CR/C、DR/C、B1、C1、D1、E1、B2、C2、D2、E2、B3、C3、D3及E3,以及用作停车场的独立单位JR/C当中的二十七个停车位,停车位的编号分别为40、41、45至51、55至63、以及67至75予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使用,租赁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新建华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订立租用澳门高利亚海军上将大马路152-246号新建华商业中心的独立单位BR/C、CR/C、DR/C、B1、C1、D1、E1、B2、C2、D2、E2、B3、C3、D3及E3,以及用作停车场的独立单位JR/C当中的二十七个停车位,停车位的编号分别为40、41、45至51、55至63、以及67至75的租赁合同,金额为$ 2,600,000.00(澳门币贰佰陆拾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2,400,000.00 2005年 $ 2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