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具资格的指定实体,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专利注册申请制作发明的审查报告书,以及核准使用於申请由所述实体授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延伸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印件格式
2004年03月22日

第59/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具资格的指定实体,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专利注册申请制作发明的审查报告书,以及核准使用於申请由所述实体授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延伸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印件格式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号法令核准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具资格的指定实体,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专利注册申请制作发明的审查报告书。
  
  二、当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专利注册申请人要求由第一款所述的实体制作发明的审查报告书时,於经济局提交的一切所需文件必须以中文撰写或翻译成中文。
  
  三、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准使用於申请由第一款所述的实体授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延伸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印件格式,公布於附件一。
  
  四、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关於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协议》的签署日期。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