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以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体育发展局代局长黄有力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信景发展公司”签订关於提供“护理及保养澳门体育综合体足球场真草草坪”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