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以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体育发展局代局长黄有力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签订关於提供第四届东亚运动会澳门组织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网页维护和国际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