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八)项及第七条,连同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印务局局长António Ernesto Silveiro Gomes Martins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大日本网屏(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为印务局提供及安装电脑直接造版系统设备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