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03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印务局局长,作为签订为该局提供及安装电脑直接造版系统设备的合同的签署人
2003年09月3日

第5/2003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印务局局长,作为签订为该局提供及安装电脑直接造版系统设备的合同的签署人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八)项及第七条,连同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印务局局长António Ernesto Silveiro Gomes Martins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大日本网屏(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为印务局提供及安装电脑直接造版系统设备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