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声明三星级的「财神酒店」HotelFortuna被确定评为具有旅游用途
2003年06月18日

第49/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声明三星级的「财神酒店」HotelFortuna被确定评为具有旅游用途


  
  澳门广州街49号,57号和63号、殷丰素王前地76号,80号和90号及佛山街48号A至48号G,56号,60号,62号,64号和78号的「财神酒店」Hotel
  
  Fortuna的所有人天福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号法令申请将该酒店评为具有旅游用途;
  
  鉴於场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号法令第四条所规定的要件,以及考虑到旅游局的赞同意见;
  
  基於此,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三星级的「财神酒店」Hotel Fortuna被确定评为具有旅游用途。
  
  二、旅游用途之给予除了取决於酒店活动的一般条件外,还须遵守下列要件:
  
  (一)该酒店应经营一家能提供传统澳门本土菜肴及传统葡国菜式之餐厅,但不局限於仅提供以上两种菜式;
  
  (二)该酒店应优先聘用澳门居民及完成旅游学院课程或本地其他培训机构所设之酒店业务课程之人士;
  
  (三)该酒店接待处应有能正确地讲官方语言及英语之职员。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