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一月十四日第55/94/M号法令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核准由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ESFSM)教授的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的证书式样;该证书式样附於本批示且为其组成部份。 二、证书底色为白色,以黑色印刷;证书上印有两条分别为蓝色及金色的边带、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及澳门大学的标志,且证书四周有宽度为35毫米的白边。 三、证书由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校长及澳门大学校长签署,上述签名应由有关高等教育机构所使用的印章认证。 四、 废止十二月十六日第74/GM/94号批示。 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