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03号保安司司长批示,修改第2/2001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三款中所指的,并经第26/2001号保安司司长批示核准的附设人员编制。
2003年03月3日

第7/2003号保安司司长批示,修改第2/2001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三款中所指的,并经第26/2001号保安司司长批示核准的附设人员编制。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及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赋予的权限,作出本批示:
  
  以载於本批示附件的附设人员编制,修改核准规范警察总局组织与运作的第2/2001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三款中所指的、并经第26/2001号保安司司长批示核准的附设人员编制。而本批示附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第2/2001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三款所指之人员编制
  
  职务名称
  
  职位数目
  
  军事化人员
  
  警务总长
  
  1
  
  副警务总长
  
  1
  
  警司/副警司
  
  2
  
  警长
  
  2
  
  副警长
  
  高级警员/警员
  
  9
  
  侦查人员
  
  督察/副督察
  
  3
  
  首席侦查员
  
  一等及二等侦查员
  
  助理刑事侦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