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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及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赋予的权限,作出本批示: 以载於本批示附件的附设人员编制,修改核准规范警察总局组织与运作的第2/2001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三款中所指的、并经第26/2001号保安司司长批示核准的附设人员编制。而本批示附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第2/2001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三款所指之人员编制 职务名称 职位数目 军事化人员 警务总长 1 副警务总长 1 警司/副警司 2 警长 2 副警长 高级警员/警员 9 侦查人员 督察/副督察 3 首席侦查员 一等及二等侦查员 助理刑事侦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