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环境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代主席,作为签订“澳门国际机场污水处理站设计及建造工程”合同的签署人。
2002年11月20日

第101/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环境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代主席,作为签订“澳门国际机场污水处理站设计及建造工程”合同的签署人。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及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环境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代主席黄蔓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水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澳门国际机场污水处理站设计及建造工程」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八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