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2002号行政命令,核准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标志。
2002年10月7日

第27/2002号行政命令,核准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标志。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经第3/2001号行政法规修订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独一条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之标志
  
  一、核准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之标志,该标志的式样载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为本行政命令的组成部分。
  
  二、标志须以本行政命令附件所指的色彩印制。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附件
  
  说明及色彩
  
  在浅蓝色的盾形徽内有一条金龙,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置於金龙的两爪之间;金龙由五团红色火焰围绕,脚边有三朵白云;盾形内写有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中文名称全名及葡文名称的缩写,中文置於金龙的上方,葡文置於金龙的下方,均为黑色。
  
  徽饰有一银盔,在其上方的图案是浅灰色的东望洋灯塔,上有金色的小阳台和黑色镶边、带金色檐的红色门窗;银盔以红色衬里,呈现出其左面四分三部分,分别被镶金边的红色带及深蓝色和金色的叶箍着和装饰。
  
  徽号的下面有一条白色波浪形信条带,其上有黑色铭文,中文为
  
  “ 挚诚服务 ”,葡文为“ VOS V?O SERVIR COM PASSO DILIGENTE ”,葡文以埃尔泽非尔字体大楷书写。
  
  A - 金色(彩通第1395C号)
  
  B - 银色(彩通第443C号)
  
  C - 浅灰色(彩通第427C号)
  
  D - 红色(彩通第219C号)
  
  E - 深蓝色(彩通第294C号)
  
  F - 黄色(彩通第604C号)
  
  G - 绿色(彩通第342C号)
  
  H - 黄色(彩通第115C号)
  
  I - 红色(彩通第200C号)
  
  J - 蓝色(彩通第298C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