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经第3/2001号行政法规修订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独一条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之标志 一、核准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之标志,该标志的式样载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为本行政命令的组成部分。 二、标志须以本行政命令附件所指的色彩印制。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附件 说明及色彩 在浅蓝色的盾形徽内有一条金龙,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置於金龙的两爪之间;金龙由五团红色火焰围绕,脚边有三朵白云;盾形内写有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中文名称全名及葡文名称的缩写,中文置於金龙的上方,葡文置於金龙的下方,均为黑色。 徽饰有一银盔,在其上方的图案是浅灰色的东望洋灯塔,上有金色的小阳台和黑色镶边、带金色檐的红色门窗;银盔以红色衬里,呈现出其左面四分三部分,分别被镶金边的红色带及深蓝色和金色的叶箍着和装饰。 徽号的下面有一条白色波浪形信条带,其上有黑色铭文,中文为 “ 挚诚服务 ”,葡文为“ VOS V?O SERVIR COM PASSO DILIGENTE ”,葡文以埃尔泽非尔字体大楷书写。 A - 金色(彩通第1395C号) B - 银色(彩通第443C号) C - 浅灰色(彩通第427C号) D - 红色(彩通第219C号) E - 深蓝色(彩通第294C号) F - 黄色(彩通第604C号) G - 绿色(彩通第342C号) H - 黄色(彩通第115C号) I - 红色(彩通第200C号) J - 蓝色(彩通第298C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