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於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车辆的分类总表、纪录及财产清册表式样以及资产帐目式样,并组成本批示之附件。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车辆分类总表 等级 种类 说明 寿命期 (年) 01 00 轻型汽车:(不超过8座位,不包括驾驶员,或总重量不超过3,500kg) 01 客车(不超过4座位,不包括驾驶员) 5 02 客车(超过4座位,不包括驾驶员) 5 03 客货车 5 04 货运车 5 05 救护车 7 06 贮水车 7 07 救援车 7 08 消防车 7 09 牵引车 7 99 其他 6 02 00 重型汽车:(超过8座位,不包括驾驶员,或总重量超过3,500kg) 01 客车 6 02 客货车 6 03 货运车 6 04 救护车 7 05 救援车 7 06 灭火贮水车 7 07 泵车 7 08 云梯车 7 09 贮水车 7 10 混凝土车 7 11 推土车 7 12 囚车 7 13 振动式压路机 7 14 消防车 7 15 挖掘车 7 16 清洗(垃圾筒)车 7 17 洗渠车 7 02 18 洗街车 7 19 喷马路车 7 20 水力台 7 21 挂车 7 22 垃圾收集车 7 23 半挂车 7 24 牵引车 7 25 集体客运车辆 7 99 其他 7 03 01 轻型摩托车 5 04 01 重型摩托车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