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鉴於判给“广星传讯有限公司”提供编制体育设施的管理计划、安装必要资讯设备及其技术支援之服务,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确保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与“广星传讯有限公司”签订提供编制体育设施的管理计划、安装必要资讯设备及其技术支援之服务合同,金额为澳门币3,850,000.00(叁佰捌拾伍万圆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3,500,000.00 2003年 $ 175,000.00 2004年 $ 17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