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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澳门驻世界贸易组织经济贸易办事处筹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二、委员会旨在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推动及统筹在日内瓦的澳门驻世界贸易组织经济贸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成立及全面运作的相关工作,包括: (一)研究及草拟法规草案,为办事处订定在运作上合适的组织架构; (二)取得成立办事处及其运作所需的人力和後勤资源。 三、委员会制订组织架构草案时,须订定办事处对下列目标的职责及权限: (一)与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成员开展在经济及贸易方面的活动; (二)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执行上项所指领域的多边协定; (三)对其负责领域的活动提供资讯及服务。 四、为取得成立办事处及其运作所需的人力和後勤资源,委员会的权限包括: (一) 进行谘询及/或公开竞投,以取得办事处的设施及其运作所需的动产和物资; (二)考虑到办事处在负责领域开展活动所需的技术人员,贯彻办事处运作所需人力资源的甄选和聘任措施。 五、委员会在行政长官直接管辖及指导下运作。 六、委员会的存续期为一年。 七、委员会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的一名主席及两名委员组成。 八、委员会由实现其目标所必需的人员辅助。该等人员可由主席建议,按当地的《劳动法》以个人劳动合同方式任用。 九、因委员会设立及运作而产生的负担,由为此目的登录或将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的款项支付。 十、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