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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6/96/M号法律 一、第五条增加一f)项,内容如下: f)违法者利用消费者的游客身份,尤其透过旅游从业员的合作。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如下: 第二十八条 货物方面之欺诈 一、在不影响贸易习惯及常规下,为出售而展示或出售货物者,倘在交易关系上存有欺骗消费者的意图,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 a)将假造、伪造或价值已降低之货物作为真实、未经变更或完好之货物;或 b)与所声称之货物具有或外显之性质、质量及数量相比,性质不同、质量较次、数量较少之货物。 二、属过失之情况,处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六十日罚金。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二月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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