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民政总署之标志 一、核准民政总署之标志,该标志的式样载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为本行政命令的组成部分。 二、该标志的色彩及特徵按上款所指附件的规定,亦得使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但不影响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 件 (第53/2001号行政命令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者) 民 政 总 署 色彩印刷说明 A. 黑色字 “民”字及全部中葡文字以100K(全黑)印刷 B. 金色块 (4C+金印刷)-青金专色(Pantone 872C) (4C印刷)-以20M、80Y、25C代替金色 (单色印刷)-30%黑p C. 绿色块 (4C印刷)-75C、100Y(Pantone 370C) (单色印刷)-55%黑 D. 白色块 D. Zona branc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