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民政总署的标志。
2001年12月21日

第53/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民政总署的标志。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民政总署之标志
  
  一、核准民政总署之标志,该标志的式样载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为本行政命令的组成部分。
  
  二、该标志的色彩及特徵按上款所指附件的规定,亦得使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但不影响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 件
  
  (第53/2001号行政命令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者)
  
  民 政 总 署
  
  色彩印刷说明
  
  A. 黑色字
  
  “民”字及全部中葡文字以100K(全黑)印刷
  
  B. 金色块
  
  (4C+金印刷)-青金专色(Pantone 872C)
  
  (4C印刷)-以20M、80Y、25C代替金色
  
  (单色印刷)-30%黑p
  
  C. 绿色块
  
  (4C印刷)-75C、100Y(Pantone 370C)
  
  (单色印刷)-55%黑
  
  D. 白色块 D. Zona bran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