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200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房屋局代副局长,作为签订“望厦平民新邨、筷子基平民新邨、巴波沙台山平民新邨A/B/C座、佑汉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濠江花园3/4/5座、罗必信夫人大厦、嘉翠丽大厦A/B/C座及北区临时房屋中心的管理及监察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2001年10月31日

第101/200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房屋局代副局长,作为签订“望厦平民新邨、筷子基平民新邨、巴波沙台山平民新邨A/B/C座、佑汉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濠江花园3/4/5座、罗必信夫人大厦、嘉翠丽大厦A/B/C座及北区临时房屋中心的管理及监察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六款和第七条,并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房屋局代副局长何佩华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长城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望厦平民新邨、筷子基平民新邨、巴波沙台山平民新邨A/B/C座、佑汉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濠江花园3/4/5座、罗必信夫人大厦、嘉翠丽大厦A/B/C座及北区临时房屋中心之管理及监察服务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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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九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