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001号行政法规,规范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公开竞投、批给合同,以及参与竞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适当资格及财力要件。
2001年10月29日

第26/2001号行政法规,规范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公开竞投、批给合同,以及参与竞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适当资格及财力要件。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6/2001号法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范围
  
  本行政法规规范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公开竞投,尤其是竞投的程序,此外,亦规范批给合同,以及参与竞投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适当资格及财力要件,包括审查该等要件的程序。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行政法规,下列词汇的意义如下:
  
  (一) 控权股东── 按照《商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本身单独占有公司资本额的多数出资,或与其亦为控权股东的其他公司或与透过准公司协议而相联系的其他股东共同占有公司资本额的多数出资,或拥有半数以上的投票权,又或有权令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多数成员当选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 娱乐场──
  
  经政府许可及定为开展此类业务的地点及场所;
  
  (三) 幸运博彩──
  
  结果是不确定而博彩者纯粹或主要是靠运气的博彩;
  
  (四) 管理公司──
  
  透过与某一承批公司订立合同而具有管理该承批公司的权力者;
  
  (五) 与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有密切联系的实体──
  
  因承诺或保证对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拟开展的投资或拟承担的义务提供融资,或因在三年内与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之间的平均年营业额等於或超过澳门币五亿元,又或因符合经济财政司司长以批示核准的其他标准或要件,与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之间有一种特殊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六) 竞投委员会──
  
  本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所述的机关。
  
  第二章 
  
  溢价金
  
  第三条 
  
  溢价金的法律性质
  
  一、承批公司必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缴纳一项溢价金,作为获批给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的回报。
  
  二、承批公司应缴溢价金的金额由固定部分及可变动部分组成。
  
  三、所有承批公司应缴溢价金的固定部分相同;溢价金固定部分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并在开投前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四、溢价金可变动部分是按照每一批给的特定内容而定,并根据下条所定标准订定。
  
  五、每一承批公司应缴溢价金的总金额在相关的批给合同内订定。
  
  第四条 
  
  订定溢价金可变动部分的标准
  
  为订定溢价金可变动部分,尤应考虑下列标准:
  
  (一) 每一承批公司获许可经营的娱乐场数目;
  
  (二) 获许可经营的博彩桌数目;
  
  (三) 获许可经营的博彩种类;
  
  (四) 娱乐场所在地点。
  
  第五条 
  
  溢价金的缴纳
  
  一、溢价金是以按年分期支付的方式缴纳。
  
  二、政府可规定按月缴纳按年分期支付的溢价金。
  
  三、批给合同可规定调整承批公司应缴溢价金金额的机制。
  
  第三章 
  
  适当资格
  
  第六条 
  
  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的适当资格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只可批给被认为具备适当资格取得批给的参与竞投公司,但不妨碍第十三条规定的适用。
  
  二、承批公司必须在批给期间保持其适当资格。
  
  三、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承批公司必须接受由政府作出的持续及长期的监察及监管。
  
  第七条 
  
  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的适当资格
  
  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须具备适当资格的规定,延伸适用於拥有该等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该等公司的董事及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
  
  第八条 
  
  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以及该等公司的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的适当资格的审查
  
  一、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拥有该等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该等公司的董事及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均须接受一项由政府作出的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
  
  二、在审查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时,除认为属重要的其他因素外,政府尤应考虑下列标准:
  
  (一) 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经验──分析以填写“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资料披露表”提供的资料核证之;该表格的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一,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二) 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商誉──分析以填写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一的“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资料披露表”及“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股东及董事个人资料披露表”提供的资料,以及一份关於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书所载的资料核证之;後述表格的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二,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三)
  
  属同一参与竞投公司集团或同一承批公司集团的其他公司的性质及商誉,尤其是属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控权股东的公司的性质及商誉──分析以填写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一的“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资料披露表”及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二的“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股东及董事个人资料披露表”提供的资料,以及一份关於属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控权股东的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书所载的资料核证之;
  (四)
  
  与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有密切联系的实体的性质及商誉,尤其是属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控权股东的实体的性质及商誉──分析以填写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一的“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资料披露表”及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二的“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股东及董事个人资料披露表”提供的资料,以及一份关於与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有密切联系的实体,尤其是属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控权股东的实体的信用评级报告书所载的资料核证之。
  
  三、在审查拥有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以及该等公司的董事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时,除认为属重要的其他因素外,政府尤应考虑以填写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二的“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股东及董事个人资料披露表”提供的资料,以及一份关於上指股东及董事的信用评级报告书所载的资料。
  
  四、在审查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主要雇员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时,除认为属重要的其他因素外,政府尤应考虑以填写“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主要雇员资料表”提供的资料;该表格的式样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以批示核准。
  
  五、在审查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拥有该等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该等公司的董事及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时,政府尤应考虑上述每一实体对本身所受约束的法律规定的遵守情况。
  
  六、为对承批公司、拥有该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该公司的董事及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的适当资格作出持续及长期的监察及监管,政府应在批给期间内更新及确认载於以上数款所述文件的资料。
  
  七、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本行政法规其他条文所指的信用评级报告书内,应按照本行政法规附件一所定方式载明与下列事宜有关的资讯及资料:个人或公司以及公司机关据位人的身份资料或认别资料、个人或公司提起的或作为被诉人的司法诉讼、个人或公司的经济及财务状况,包括倘有的重要消费借贷或财务活动,以及所拥有的财产及权利的价值评估。
  
  第九条 
  
  费用
  
  一、进行审查参与竞投公司、拥有该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该公司的董事及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所需的费用,由参与竞投公司支付,并从为获接纳参与竞投而提供的担保金中扣除。
  
  二、如证实上款所指担保金不足以支付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所需的费用,且经要求追加但无作出追加,由此而产生的欠款则构成参与竞投公司欠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项债务,债务透过税务执行程序收取。
  
  三、进行审查承批公司、拥有该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该公司的董事及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所需的费用,由承批公司支付,支付方式在相关的批给合同中订定,又或按照政府与承批公司之间的协定支付。
  
  四、与支付上款所指审查程序的费用有关的债务是透过税务执行程序收取。
  
  五、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发出的、详细列明本条所指审查程序费用的证明或其他文件是该等费用的充分证据。
  
  第十条 
  
  资料的披露
  
  一、为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须向政府呈交:
  
  (一) 一份关於其本身及其控权股东的“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资料披露表”;该表格的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一,表格须经适当填写及签名,而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
  
  (二) 一份关於每名拥有该等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及该等公司每名董事的“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股东及董事个人资料披露表”;该表格的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二,表格须经有关股东或董事适当填写及签名,而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
  
  (三) 一份关於每名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的“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主要雇员资料表”;该表格须经有关主要雇员适当填写及签名,而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
  
  二、为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每一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该等公司的控权股东、拥有该等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该等公司的董事及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均须准许政府查阅其认为作出审查所必需的文件、资讯及资料,即使该等文件、资讯及资料受到保密义务所保护亦然;上述实体尤应向政府呈交一份“准许披露资料声明书”,该声明书的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三,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声明书须经适当填写及签名,而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
  三、如股东或董事属其他管辖区域的居民,而以上两款所指文件的签名在该管辖区域内无法获得当场公证认定,则签名应由有权限的公共当局认定,而该签名认定须经法律适当认可。
  
  第十一条 
  
  合作义务
  
  一、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尤其为适用本章以及第16/2001号法律的其他补足性法例的规定,除应向政府呈交上条第二款所指的“准许披露资料声明书”外,每一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该等公司的控权股东、拥有该等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该等公司的董事及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尚须负起一项与政府合作的特别义务,为此,应提供被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资讯、资料或证据,以及给予被要求给予的准许。
  
  二、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尤其为适用本章以及第16/2001号法律的其他补足性法例的规定,每一承批公司、该公司的控权股东、拥有该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该公司的董事及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均有义务即时向政府提供其认为对审查上述实体是否保持适当资格属必需的任何文件、资讯或资料。
  
  三、为进行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任何人或实体,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实体,均须负起一项与政府合作的义务,并应提供被要求提供的关於任一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任何文件、资讯、资料或证据,以及给予被要求给予的准许。
  
  第十二条 
  
  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的完成
  
  一、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局负责进行,并在该局局长编制各份报告书後结束,报告书应说明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拥有该等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该等公司的董事及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是否具备适当资格。
  
  二、本章所指的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应在判给行为前完成。
  
  三、为进行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程序中的调查程序,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可求助於专业企业及获得行政当局任何其他部门的协助。
  
  四、第一款所指各份报告书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向经济财政司司长呈交;但如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并非在订立批给合同後完成,则关於参与竞投公司的报告书无须送呈经济财政司司长,而应送交竞投委员会。
  
  五、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在完成有关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前,可请求第一款所述的任何人或实体解释任何方面的问题或补充任何资料,但仅以非基本资料为限。
  
  六、如在第一款所指关於某一参与竞投公司的报告书中作出该公司不具备适当资格的结论,则导致该公司被淘汰,而竞投委员会可按照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招回在之前的阶段被淘汰的参与竞投公司。
  
  七、如在第一款所指关於某一承批公司的报告书中作出该公司不再具备适当资格的结论,政府可容许对导致丧失适当资格的瑕疵作出补正,只要该瑕疵属可补正者;如导致丧失适当资格的瑕疵属不可补正者,政府则应根据并适用第16/2001号法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单方解除相关的批给合同,但不妨碍第五款规定的适用。
  
  八、如在第一款所指关於董事或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的报告书中作出有关董事或主要雇员不具备适当资格的结论,则相关的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应促使即时终止该等董事或主要雇员的职务。
  
  九、如在第一款所指关於某一拥有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的报告书中作出有关股东不具备适当资格的结论,则该股东应在政府专门订定的期限内将其股份移转予第三人,但不妨碍第16/2001号法律第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的适用;如上述期限届满而仍未将股份移转,则相关的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应取得该等股份。
  
  十、以上数款的规定并不排除罚款的科处或其他可实施的处罚。
  
  第十三条 
  
  嗣後完成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
  
  一、
  
  在经政府适当许可的例外情况下,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可以在判给行为後完成。
  
  二、如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在判给行为後完成,且已判给某一批给,则在有关批给合同中必须订定一项条款,规定批给合同的有效性取决於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的结果,但不妨碍上条第五款规定的适用。
  
  第十四条 
  
  通知的义务
  
  为审查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是否具备适当资格,该等公司必须尽快将关於拥有该等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该等公司的董事及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的任何突发性或可预见的改变,以及在该等公司的控权股东或在与该等公司有密切联系的实体及其控权股东内发生的公司结构及行政管理机关的组成方面的任何突发性或可预见的改变,通知博彩监察暨协调局。
  第十五条 
  
  供应及提供劳务及财货合同
  
  一、由承批公司或其管理公司订立的、价值相等於或超过澳门币一百万元的供应及提供财货或劳务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承批公司或其管理公司必须将上款所指合同的副本,以及所有与该等合同关系有关的其他文件的副本送交博彩监察暨协调局。
  
  三、当以供应或提供财货或劳务的名义每年向同一实体支付相等於或超过澳门币一百万元的金额时,亦应将所有合同的副本,以及与该合同关系有关的其他文件的副本送交博彩监察暨协调局。
  
  四、如博彩监察暨协调局未有订定较短的期限,第二款所指送交副本的义务应自订立有关合同起十五日内履行;如所订立的行为或合同的价值与之前订立的行为或合同的价值之和达到上述的金额,则上款所指送交副本的义务应自最後订立的行为或合同订立时起十五日内履行。
  
  五、不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义务,属行政上的违法行为,不论是否科处罚款或其他处罚,亦将作为审查承批公司或其管理公司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考虑因素。
  
  第十六条 
  
  管理公司的适当资格
  
  一、管理公司、该管理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持有人、该管理公司的董事及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同样须接受一项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
  
  二、本章中关於审查承批公司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的规定,适用於审查管理公司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
  
  三、本章中关於审查拥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及该承批公司的董事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的规定,适用於审查管理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持有人及该管理公司的董事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
  
  四、本章中关於审查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承批公司主要雇员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的规定,适用於审查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管理公司主要雇员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
  
  第四章 
  
  财力
  
  第十七条 
  
  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的财力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只可批给具备适当财力经营所批给业务的参与竞投公司。
  
  二、承批公司必须在批给期间保持其适当财力。
  
  三、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承批公司必须接受由政府作出的持续及长期的监察及监管。
  
  第十八条 
  
  适当财力的证明
  
  一、适当财力主要是透过下列方式证明:
  
  (一)
  
  由第三人承诺或保证对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拟开展的投资及拟承担的义务提供融资,尤其是透过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机构发出的具约束力的文件作出承诺或保证;
  
  (二) 由拥有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承诺或保证对该等公司拟开展的投资及拟承担的义务提供融资,并为此而对本身拥有的财产及权利提供适当的担保。
  
  
  
  二、如适当财力是透过上款(一)项所指的方式证明,除应履行第二十八条尤其是该条的第一款(一)项所规定的通知义务外,每一承批公司尚应每六个月向政府呈交一份由承诺或保证对承批公司拟开展的投资或拟承担的义务提供融资的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第三人作出的声明书,声明承批公司直至作出声明之日为止,一直履行因上述融资的承诺或保证而产生的义务。
  
  第十九条 
  
  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适当财力的审查
  
  一、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必须接受一项由政府作出的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财力的程序。
  
  二、在审查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是否具备适当财力时,除认为属重要的其他因素外,政府尤应考虑下列标准:
  
  (一)
  
  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经济及财务状况,为此,应送呈董事会所作的报告书及帐目,并附同监事会及外部核数师就该等公司最近五个营业年度作出的意见书,以及一份关於该等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书;
  
  (二)
  
  属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控权股东的公司的经济及财务状况,为此,应送呈董事会所作的报告书及帐目,并附同监事会及外部核数师就该等公司最近五个营业年度作出的意见书,以及一份关於该等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书;
  
  (三)
  
  与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有密切联系的实体的经济及财务状况,尤其是承诺或保证对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拟开展的投资及拟承担的义务提供融资的实体的经济及财务状况,为此,应送呈董事会所作的报告书及帐目,并附同监事会及外部核数师就该等实体最近五个营业年度作出的意见书,以及一份关於该等实体的信用评级报告书;
  
  (四)
  
  如适当财力是透过上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方式证明,则应考虑拥有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的经济及财务状况,并透过分析以填写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二的“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股东及董事个人资料披露表”提供的资料,以及一份关於上指每一股东的信用评级报告书所载的资料核证之;
  (五)
  
  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拟经营的一间或一间以上娱乐场的性质及类型,以及其是否拟在该等娱乐场兴建附加基础设施。
  
  三、本行政法规所指的信用评级报告书内,应按照本行政法规附件一所定方式载明与下列事宜有关的资讯及资料:个人或公司以及公司机关据位人的身份资料或认别资料、个人或公司提起的或作为被诉人的司法诉讼、个人或公司的经济及财务状况,包括倘有的重要消费借贷或财务活动,以及所拥有的财产及权利的价值评估。
  
  四、每一必须呈交信用评级报告书的实体,应事先透过经济财政司司长就被公认为具有国际声誉的本地或外地公司徵得政府的同意,但属竞投方案或批示中指明的公司则除外。
  
  第二十条 
  
  费用
  
  一、进行审查参与竞投公司及拥有该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是否具备适当财力的程序所需的费用,由参与竞投公司支付,并从为获接纳参与竞投而提供的担保金中扣除。
  
  二、如证实上款所指担保金不足以支付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财力的程序所需的费用,且经要求追加但无作出追加,由此而产生的欠款则构成参与竞投公司欠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项债务,债务透过税务执行程序收取。
  
  三、进行审查承批公司及拥有该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是否具备适当财力的程序所需的费用,由承批公司支付,支付方式在相关的批给合同中订定,又或按照政府与承批公司之间的协定支付。
  
  四、与支付上款所指审查程序的费用有关的债务是透过税务执行程序收取。
  
  五、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发出的、详细列明本条所指审查程序费用的证明或其他文件是该等费用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一条 
  
  资料的披露
  
  一、为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财力,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须向政府呈交一份关於每名拥有该等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的“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股东及董事个人资料披露表”;该表格的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二,表格须经有关股东适当填写及签名,而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
  
  二、为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财力,每一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及拥有该等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均须准许政府查阅其认为作出审查所必需的文件、资讯及资料,即使该等文件、资讯及资料受到保密义务所保护亦然;上述实体尤应向政府呈交一份“准许披露资料声明书”,该声明书的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三,声明书须经适当填写及签名,而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
  
  三、为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财力,每一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须准许政府查阅其认为作出审查所必需的、载明或关於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举事项的一切文件、资讯及资料,即使该等文件、资讯及资料受到保密义务所保护亦然。
  
  四、如股东属其他管辖区域的居民,而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文件的签名在该管辖区域内无法获得当场公证认定,则签名应由有权限的公共当局认定,而该签名认定须经法律适当认可。
  
  第二十二条 
  
  合作义务
  
  一、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尤其为适用本章以及第16/2001号法律的其他补足性法例的规定,除应向政府呈交上条第二款所指的“准许披露资料声明书”外,每一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该等公司的控权股东及拥有该等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尚须负起一项与政府合作的特别义务,为此,应提供被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资讯、资料或证据,以及给予被要求给予的准许。
  
  二、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尤其为适用本章以及第16/2001号法律的其他补足性法例的规定,每一承批公司、该公司的控权股东及拥有该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均有义务即时向政府提供其认为对审查是否保持适当财力属必需的任何文件、资讯或资料。
  
  三、为进行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财力的程序,任何人或实体,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实体,均须负起一项与政府合作的义务,并应提供被要求提供的关於任一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任何文件、资讯、资料或证据,以及给予被要求给予的准许。
  
  第二十三条 *
  
  由控权股东提供担保
  
  一、政府可要求承批公司的控权股东就该公司履行所作出的承诺及所承担的义务而提供一项为政府所接受的担保,且不妨碍《商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适用。
  
  二、如不存在承批公司控权股东,政府可要求上款所指担保由承批公司的股东提供。”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02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财力的程序的完成
  
  一、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财力的程序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局负责进行,并在该局局长编制各份报告书後结束,报告书应说明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是否具备适当财力经营所批给的业务。
  
  二、为进行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财力程序中的调查程序,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可求助於专业企业及获得行政当局任何其他部门的协助。
  
  三、第一款所指各份报告书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向经济财政司司长呈交,但如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财力的程序并非在订立批给合同後完成,则关於参与竞投公司的报告书无须送呈经济财政司司长,而应送交竞投委员会。
  
  四、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在完成有关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前,可请求第一款所述的实体解释任何方面的问题或补充任何资料。
  
  五、如在第一款所指关於某一参与竞投公司的报告书中作出该公司不具备适当财力的结论,则导致该公司被淘汰,而竞投委员会可按照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招回在之前的阶段被淘汰的参与竞投公司。
  
  六、如在第一款所指关於某一承批公司的报告书中作出该公司不再具备适当财力的结论,政府可订出期限让承批公司采取措施,以证明其具备适当财力按合同规定经营所批给的业务;如承批公司不采取有关措施,政府可根据并适用第16/2001号法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单方解除相关的批给合同,但不妨碍第四款规定的适用。
  
  七、以上数款的规定并不排除罚款的科处或其他可实施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合理理由恐防财力减弱及承批公司迟延缴纳款项
  
  一、如有合理理由恐防适当财力减弱,可在无须提出其他理据下要求提供一项为政府所接受的适当担保,尤其是银行担保。
  
  二、如出现迟延缴纳承批公司应缴税项或应透过承批公司徵收的税项,以及迟延缴纳溢价金或因行政上的违法行为而科处的罚款等情况,政府可作出下列命令:
  
  (一)
  
  优先清缴有关债务,尤其是与承批公司对向其提供融资者,特别是对已承诺或保证对承批公司拟开展的投资及拟承担的义务提供融资的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第三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关的债务;
  
  (二) 暂时禁止有关承批公司派发股息;
  
  (三)
  
  订定有关承批公司必须达至的财务比率,以便其後能审查其是否具备适当财力。
  
  三、以上两款的规定并不排除罚款的科处或其他可实施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预先许可
  
  一、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与商业企业主,尤其与管理公司订立的、使该商业企业主具有或可具有管理该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权力的合同无效,但经政府预先许可者除外。
  
  二、承批公司为获得对其业务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资而订立的、价值相等於或超过澳门币五百万元的消费借贷或同类合同可撤销,但经政府预先许可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与管理公司订立合同前的通知义务
  
  一、承批公司必须最少提前九十日透过博彩监察暨协调局通知政府其拟与某一管理公司订立合同的意向。
  
  二、在作出上款所指通知时,承批公司应提交其拟与管理公司订立的合同的拟本的副本,以及其他补充性文件。
  
  三、如参与竞投公司指出其意向为倘获判给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的批给,将与某一公司订立合同,透过此合同,该公司具有管理参与竞投公司的权力,则该参与竞投公司在提交标书时应明确说明此一事实,并提供拟具有管理权的公司的认别资料,此外,尚应提交关於该公司的、经适当填写的、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一的“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资料披露表”及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二并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股东及董事个人资料披露表”,以及一份关於该家拟具有管理权的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书,且不妨碍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性的资讯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关於其他事项的通知义务
  
  一、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应尽快将下列任一事项,透过博彩监察暨协调局通知政府,但不妨碍第16/2001号法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八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以及其他补足性法规的规定,尤其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适用:
  
  (一)
  
  任何消费借贷、抵押、债务的宣告、担保,又或为获得对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业务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资而承担或将承担的任何债务;
  
  (二)
  
  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董事、向该等公司提供融资者及该等公司的主要雇员以薪金、薪俸、工资、服务费或其他名义收取的固定或偶发、定期或特殊报酬,以及倘有的上述实体分享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利润的机制;
  (三) 现有的或将设立的福利,包括分派利润的方式;
  
  (四)
  
  现有的或由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建议的管理合同及提供劳务合同。
  
  二、为遵守上款的规定,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应尽快将下列文件的经认证的副本,透过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呈交予政府:
  
  (一)
  
  关於任何消费借贷、抵押、债务的宣告、担保,又或为获得对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业务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资而承担或将承担的任何债务的文件;
  
  (二)
  
  作为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董事、向该等公司提供融资者及该等公司的主要雇员以薪金、薪俸、工资、服务费或其他名义收取的任何固定或偶发、定期或特殊报酬的凭证或描述该等报酬的合同或其他文件,以及作为倘有的上述实体分享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利润的机制的凭证或描述该等机制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三)
  
  作为现有的或将设立的任何福利或分派盈余方式的凭证或描述该等福利或方式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四)
  
  现有的或由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建议的管理合同及提供劳务合同。
  
  三、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尤其为适用本章以及第16/2001号法律的其他补足性法例的规定,承批公司尚须尽快将其本身及下列实体在经济及财务状况上的突发性或可预见的改变,通知博彩监察暨协调局:
  
  (一) 承批公司的控权股东;
  
  (二)
  
  与承批公司有密切联系的实体,尤其是承诺或保证对承批公司按合同规定须开展的投资或须承担的义务提供融资的实体;
  
  (三)
  
  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承诺或保证对承批公司按合同规定须开展的投资或须承担的义务提供融资的、拥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
  
  第五章 
  
  批给合同的形成
  
  第二十九条 
  
  批给合同的形成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是经过一项判给行为後,透过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府与承判公司之间订立的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行政合同为之。
  
  二、订立批给合同前,须先进行公开竞投。
  
  三、竞投可采用简单竞投或预先评定资格的限制竞投方式,并可包含与参与竞投公司进行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谘询阶段。
  
  第三十条 
  
  公开竞投
  
  凡符合规范性行为所定一般条件及开投批示预先订定的特别条件的实体均可投标的竞投,属公开竞投。
  
  第三十一条 
  
  竞投的阶段
  
  一、竞投包含与参与竞投批给判给的公司进行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持续性的谘询阶段,而谘询阶段的主要目的是提交及评审标书。
  
  二、如属限制竞投,在进行上款所述的谘询阶段前,须先进行一预先评定资格的阶段,此阶段的唯一目的是根据竞投方案定出的关於经验、商誉、技术资格、经济及财务状况等一般标准或其他标准,甄选进入批给判给的谘询阶段的申请甄选的公司,而不容许提交标书。
  
  第三十二条 
  
  竞投期间的更改
  
  一、作为竞投依据的资料,包括开投批示所载的事项说明,在竞投期间可以公共利益为由作补充性的更改,但不影响已被接纳进入作出此等更改的阶段的各参与竞投公司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
  
  二、应将行政长官作出上款所指更改的批示通知所有已被接纳进入作出更改的阶段的参与竞投公司。
  
  第三十三条 
  
  批给的数目及期间
  
  一、供竞投的批给数目,由行政长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订定。
  
  二、供竞投的每一批给的最长期间,应在开投批示中载明,但不妨碍按照上条规定嗣後更改该期间的权能。
  
  三、即使在进行临时判给行为後,行政长官在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利益的例外情况下,经进行第16/2001号法律第十条第二款首部分所述的磋商後,可为批给订定一有别於最初所订定的期间。
  
  第三十四条 
  
  行政申诉
  
  一、参与竞投公司有权请求根据第16/2001号法律及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以补充性的方式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的规定,废止或变更在竞投范围内作出的行为。
  
  二、上款所指的权利,可透过向作出行为者提出声明异议或透过向行政长官提起行政上诉的方式行使。
  
  三、声明异议或行政上诉被裁定理由成立後,应补正争辩所针对的瑕疵,并在有需要时撤销在瑕疵出现後进行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声明异议
  
  一、以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竞投手续或任何其他违法情况为依据,可向作出行为者提出声明异议。
  
  二、对於就先前的声明异议或行政上诉作出决定的行为,不得提出声明异议,但以有义务作出决定而不作出决定为依据而提出声明异议者除外。
  第三十六条 
  
  行政上诉
  
  如以上条第一款所述者为依据,得就任何在竞投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包括全部或部分驳回所提出的声明异议的决定,向行政长官提起行政上诉,但声明异议所针对的决定属行政长官的决定除外。
  
  第三十七条 
  
  司法上诉
  
  对於就声明异议或行政上诉作出的决定,又或对於在竞投范围内的任何准备行为或已作出的行为,不论该等行为属明示或默示性质,均不得提出司法申诉,亦不得提起其他诉讼或措施,但就判给行为向中级法院提起的司法上诉除外。
  
  第三十八条 
  
  上诉及期限
  
  一、就判给行为前所作出的行为,尤其是有关预先评定资格的行为,不得提出司法申诉,因而对此等行为不得提起司法上诉或提出中止其效力的请求,亦不得提起其他诉讼或措施。
  
  二、得就判给行为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根据并适用《行政诉讼法典》第六条的规定,上述司法上诉属紧急程序,而利害关系人进行行为的期限则减半,尤其是提出上诉的期限。
  
  三、声明异议及行政上诉均不具有中止效力。
  
  四、除非第16/2001号法律的补足性法规有专门的规定,且不妨碍政府定出的特别期限尤其是在开投批示中定出的特别期限,《行政程序法典》所载的提出声明异议或行政上诉的期限,以及利害关系人声请或作出任何行为、促请采取措施、就其应表明立场的事宜作出回覆或行使其他权利的期限均减半。
  
  第三十九条 
  
  递交申请书的证据
  
  一、提出声明异议、上诉或其他请求的申请书,应连同副本一并呈交。
  
  二、副本应交还予递交申请书者;交还前应在副本上作出收件的说明,收件说明须具有呈交申请书的日期,以及加盖开投批示中指定的有权限部门或实体的印章或钢印认证的简签。
  
  三、申请书最迟在相关期限届满前的最後一个工作日透过具收件回执的挂号信寄出者,等同於上两款所指的呈交。
  
  第四十条 
  
  通知
  
  一、在竞投进行期间的通知,应向本人作出或透过具收件回执的挂号信作出,并在签署通知证明或收件回执之日视为已作出通知;如属紧急情况,可先透过传真或电话作出通知,并应随即按照本款首部分规定的方法作出确认,但不妨碍将通知视为在首次通知之日已经作出。
  
  二、按照依下条规定指明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寄发的通知均产生效力,即使信件被退回或传真未被接收亦然,在此情况下,应将退回信件的信封或未被接收的传真及相关收据附入卷宗内;被通知者能证明通知是基於不可归责於其本人的原因而并无作出或在推定已作出通知的日期之後作出,上述的通知方不产生效力。
  
  三、对参与竞投公司作出的通知不妨碍《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适用,并应遵守经作出必要配合後的一般法的规定,尤其是关於对法人作出通知的规定,但不妨碍本条规定的适用。
  
  四、通知应以清楚准确的方式载明相关的行为或决定,使被通知者能明白通知的性质及内容,但不妨碍《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条规定的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为作出通知而须提供的资料
  
  一、参与竞投公司在投标时,须指明用作通知的联络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二、参与竞投公司有义务提前就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的任何变更作出通知,否则,按照原先申报的地址及号码寄发的通知视为有效地作出。
  
  三、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参与竞投公司,按照第16/2001号法律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获许可投标後,仍应为作出通知的目的而指定一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常居所、在竞投程序进行期间逗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且按照参与竞投公司所申报的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可与之联络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条 
  
  期限
  
  一、计算任何期限时,作出通知之日不计算在内,如期限以小时计算,则作出通知之小时不计算在内。
  
  二、除非另有规定或命令,由法律、规章或批示订定的期限应持续计算,在周六、周日或公众假期并不中断,且无需经任何手续即开始计算,并在有权限接收标书、申请书或其他文件的部门或实体正常停止向公众开放的时间结束。
  
  三、如期限在有权限部门或实体不向公众开放之日或在正常运作期间而不运作之日结束,则改为在紧接该日的首个工作日结束。
  
  四、与司法上诉有关的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典》的相关规定,但不妨碍第16/2001号法律第十二条及本行政法规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适用。
  
  第四十三条 
  
  行为的公开
  
  一、在不妨碍第3/1999号法律第三条规定的适用下,如规定某一行为须予以公布,则须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
  二、开投批示及明文规定须予以公布的其他行为,尚须公布於两份读者最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报章上,其中一份须为中文报章,另一份须为葡文报章。
  
  三、政府亦可采用附加方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作出公布,尤其是关於开投的公布。
  
  四、政府可采用专为与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有关的官方或私人实体而设的公布方式,包括发出投标的明确邀请。
  
  五、以上两款所指的公布方式,可在开投公告公布前开始进行。
  
  第六章 
  
  公开竞投
  
  第一节 
  
  竞投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竞投委员会
  
  一、为判给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批给而展开公开竞投时,行政长官应以批示委任一个为该次公开竞投而设的委员会。
  
  二、竞投委员会有权限对关於公开竞投的,以至关於订立批给合同的一切事宜进行分析及作出决定,但临时判给行为、判给行为,以及按第16/2001号法律、本行政法规或其他补足性法规规定特别由其他实体负责的行为除外。
  
  三、竞投委员会尤其有权限:
  
  (一)
  
  应有意投标者按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请求,作出解释;
  
  (二)
  
  按照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於就竞投委员会本身作出的行为提出的声明异议进行审议及作出决定;
  
  (三)
  
  就接纳应由参与竞投公司提供的担保金及担保作出决定;
  
  (四)
  
  就获接纳进入竞投的续後阶段的参与竞投公司的资格作出决定;
  
  (五) 就接纳标书作出决定;
  
  (六) 依法与参与竞投公司进行谘询及磋商;
  
  (七)
  
  在任一竞投阶段中,就接纳或淘汰某一或某些参与竞投公司作出决定;
  
  (八) 编制第16/2001号法律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具说明理由的报告书;
  
  
  
  (九)
  
  编制批给合同拟本,并将之送交在临时判给行为中标书获选的参与竞投公司。
  
  四、竞投委员会有权查阅由本行政法规所述实体提交的任何文件、资讯及资料,亦有权查阅其认为对执行本身职务属必要的一切文件、资讯及资料;任何人或实体,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实体,均须负起一项与竞投委员会合作的义务,并应提供由竞投委员会在竞投程序进行期间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资讯、资料或证据,以及给予竞投委员会要求给予的准许,即使该等文件、资讯、资料、准许或证据受到保密义务所保护亦然。
  
  五、竞投委员会最少由三名经第一款所指批示委任的成员组成,并由其中一名成员担任主席,另一名成员担任秘书。
  
  六、主席及秘书由竞投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
  
  七、除了由本行政法规或其他适用法例赋予的其他职能,又或获授予的其他职能外,竞投委员会主席尚有召集、展开及结束会议、领导工作,以及确保遵守法律及按照规范作出决议的权限。
  
  八、除了由本行政法规或其他适用法例赋予的其他职能,又或获授予的其他职能外,竞投委员会秘书尚有缮立竞投委员会会议录的权限;会议录须由竞投委员会秘书及其余成员签名。
  
  九、竞投委员会的工作,尤其是秘书工作,尚可由专门指定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协助进行,但不妨碍第五款至第八款规定的适用。
  
  十、除非第一款所指批示另有规定,竞投委员会在紧接开投批示公布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执行职务。
  
  第二节 
  
  开投
  
  第四十五条 
  
  开投批示
  
  一、竞投是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展开,并应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公布。
  
  二、开投批示内应特别载明:
  
  (一) 开投的宣告;
  
  (二) 竞投的方式,尤其应指明属简单竞投或限制竞投;
  
  (三)
  
  开投的程序,包括投标的日期及时间限制、竞投最少须进行的阶段的数目、标书或预先评定资格申请所应送达的竞投委员会的地址,以及所递交文件及资料应使用的语言;
  
  (四) 列明作为竞投依据的资料;
  
  (五)
  
  可前往查阅作为竞投依据的资料及取得该等资料的经认证副本的地址及时间;
  
  (六) 接纳有意参与竞投者竞投的条件;
  
  (七) 为获接纳竞投而应提供的担保金金额及要件;
  
  (八) 所判给的批给的最长期间;
  
  (九) 为判给批给而甄选参与竞投公司时所采用的标准;
  
  (十)
  
  如属限制竞投,应载明在预先评定资格阶段中甄选参与竞投公司的标准;
  
  (十一) 认为属重要的其他文件、资料或资讯。
  
  第三节 
  
  作为竞投依据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作为竞投依据的资料
  
  一、竞投是以竞投方案、批给制度及或有的附加资料为依据。
  
  二、作为竞投依据的资料,自紧接开投批示公布日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作出批给的临时判给行为时止,应存放在开投批示专门指定的部门或实体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但开投批示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利害关系人可请求上款所指部门或实体,又或请求竞投委员会按成本价提供作为竞投依据的资料的经认证的副本。
  
  四、作为竞投依据的资料,应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式语文作成,但亦可以英语作成,尤其是竞投方案中列为范例的附件或资料。
  
  第四十七条 
  
  竞投方案
  
  竞投方案旨在订定竞投程序的应遵规则,并应详细列明:
  
  (一)
  
  为接纳参与竞投公司而订定的条件及认为属必要的其他资讯,尤其是关於适当资格及财力的资讯;
  
  (二)
  
  可前往查阅作为竞投依据的资料及取得经认证的资料副本的部门或实体的地址、地点及时间,以及请求取得上述副本的期限及因提供该等副本而可能须缴付的费用及缴费方式;
  
  (三)
  
  投标所需资料应符合的要件,尤其是标书及为获接纳竞投而应提供的担保金金额;
  
  (四)
  
  竞投的方式及阶段,包括是否有预先评定资格的阶段;
  
  (五) 批给的判给标准;
  
  (六)
  
  如已作出设立竞投委员会的批示,则应详细列明该批示;
  
  (七) 关於竞投程序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 
  
  批给制度
  
  一、批给制度是由第16/2001号法律通过的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本行政法规及第16/2001号法律的其他补足性法规构成的法律框架,以及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合同所组成。
  
  二、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合同应载明关於第九十条所指事宜的强制条款,但不妨碍对批给合同引入其他强制条款。
  
  第四十九条 
  
  就理解作为竞投依据的资料方面产生的疑问所作的解释
  
  一、有意投标者可申请获得其认为对投标属必要的解释,尤其是对明白及理解作为竞投依据的资料属必要的解释。
  
  二、请求解释的申请应在投标期限的首三分之一时段内提出,而竞投委员会应最迟在紧接上述时段的三分之一时段结束前给予解释。
  
  三、逾期提出的请求解释的申请将不获处理,但竞投委员会认为对规范竞投具重大意义者除外。
  
  四、如竞投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作出解释,则成为按照相应的时间延长投标期限的合理理由,只要延长期限是由任一利害关系人请求即可。
  
  五、上款所指的期限延长惠及所有利害关系人,并应尽快将之通知已取得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所指副本的利害关系人,且应采用认为最恰当的方式将之公布。
  
  六、被认为属恰当的解释及相关的回覆,可由竞投委员会加以滙集及尽快以不指出请求解释者的方式通知已取得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所指副本的利害关系人,并可命令将之作为规范竞投的规定的组成部分,但竞投委员会认为此举将严重危及保密义务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则除外。
  
  七、如认为所提出的声明异议及行政上诉属恰当者,竞投委员会亦可以不指出提出者的方式,尽快将所作出的决定通知已取得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所指副本的利害关系人,并可命令将该等决定作为规范竞投的规定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 
  
  投标的期限及方法
  
  第五十条 
  
  投标
  
  一、视乎属简单竞投或限制竞投而定,投标是透过提交标书或申请预先评定资格为之。
  
  二、以开投批示订定的投标期限,在竞投期间可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延长;此外,尚可例外地订定一新期限,但视乎是否已进行预先评定资格的阶段或是否已进行淘汰参与竞投公司的阶段而定,必须将该新期限通知参与竞投公司或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布。
  
  三、即使属限制竞投,政府可邀请被公认为具商誉及适当资格的公司提交标书,尽管该等公司未有接受预先评定资格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提交标书
  
  一、标书应在开投批示所定期限内提交。
  
  二、上条所指的期限应最少为三十日最多九十日。
  
  三、逾期提交的标书将不获接纳,但不妨碍上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
  
  四、参与竞投公司受其提交的标书所载的条件约束,但不妨碍在相关期限结束前提交附加资料或条件的权能,亦不妨碍第16/2001号法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
  
  第五十二条 
  
  提交文件及标书的方法
  
  一、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文件应放入不透明、密封及用火漆封口的封套内,封套上应注明“文件”字样,并列明姓名或参与竞投公司的公司名称,以及说明是与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公开竞投有关的文件。
  
  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标书及文件应放入具上款所指特点的封套内,封套上应注明“标书”字样,并列明姓名或参与竞投公司的公司名称,以及说明是与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公开竞投有关的标书及文件。
  三、以上两款所指的封套应一同放入第三个封套内,该封套同样是不透明、密封及用火漆封口,并称为“外封套”,外封套上应列明姓名或参与竞投公司的公司名称,以及说明是与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公开竞投有关的文件,以便将之呈交有权限的部门或实体,并索回收据。
  
  四、以上数款所指封套的接收,应由有权限的部门或实体作出记录,并注录接收封套的日期及时间、呈交的顺序编号及呈交者的身份资料和住址,而“外封套”应在呈交时封闭及用火漆封口。
  
  第五节 
  
  参与竞投公司
  
  第五十三条 
  
  资格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所营事业仅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股份有限公司,方获接纳参与竞投。
  
  二、在例外情况下,政府可接纳不符合上款所定要件但被公认为具商誉的商业企业主参与竞投,但有关企业主必须承诺按行政长官以批示定出的规定及期限,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符合该等要件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四条 
  
  参与竞投公司资格的文件
  
  一、参与竞投公司须提交下列文件,但不妨碍本行政法规其他规定或竞投方案要求提交其他文件:
  
  (一)
  
  投标声明书,其内应载明参与竞投公司的认别资料、住所、各分支机构、董事及其他有权使参与竞投公司负责的人的身份资料、设立文书及其变更的商业登记;
  
  (二)
  
  载明用作通知的联络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指代理人的身份资料的文件;
  
  (三)
  
  证明已提供为获接纳参与竞投而提供的担保金的文件;
  
  (四)
  
  由财政局签发的证明文件,证明参与竞投公司及属同一参与竞投公司集团的其他公司,尤其是参与竞投公司的控权股东公司,或拥有参与竞投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及参与竞投公司的董事,均未因在最近五年结算的税捐及税项而现正欠澳门特别行政区款项;
  
  (五)
  
  由社会保障基金签发的证明文件,证明参与竞投公司及属同一参与竞投公司集团的其他公司,尤其是参与竞投公司的控权股东公司,或拥有参与竞投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及参与竞投公司的董事,均一直有按规定进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所设社会保障的供款;
  
  (六) 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一的“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资料披露表”、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二的“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股东及董事个人资料披露表”,以及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三的“准许披露资料声明书”;
  
  
  
  (七)
  
  第十九条 所指的董事会所作的报告书及帐目,以及监事会及外部核数师所作的意见书;
  
  (八)
  
  列出属同一参与竞投公司集团的企业及与参与竞投公司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及其完整认别资料、拥有参与竞投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及参与竞投公司的董事,包括建议出任的常务董事,以及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及其完整身份资料的声明书;如参与竞投公司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公司之前投标,应标明有理由预计将载於拟设立的公司的设立文书内的资料,并须将该等资料的一切修改或更新通知竞投委员会;
  
  (九)
  
  按照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竞投方案或批示中预先指明的,或获政府接受的被公认为具有国际声誉的本地或外地公司提供的关於参与竞投公司、参与竞投公司的控权股东公司、拥有参与竞投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及参与竞投公司的董事的信用评级报告书;
  
  (十)
  
  放弃特别法院管辖及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约束的声明书;
  
  (十一)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或批示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尤其是在开投批示及在第三十二条所指嗣後更改所规定的义务的声明书;
  
  (十二)
  
  能证明符合法律所定要件的其他资讯及文件,以及批示尤其是开投批示所要求的其他资讯及文件。
  
  二、上款(一)、(二)、(八)、(十)及(十一)项所指的文件,须由参与竞投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参与竞投公司负责的董事签名,签名及身份须经公证认定,此外,关於上款(一)及(八)项所指的文件,尚应以名誉承诺声明载於或附於该等文件的资料及资讯均属正确、符合现况及真实者。
  
  三、第一款(三)至(五)项、(七)及(九)项所指的文件,须附同一份声明书,以名誉承诺声明该等文件属正本,如属第一款(七)项所指的文件,则须声明其属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声明书须由参与竞投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参与竞投公司负责的董事签名,签名及身份须经公证认定。
  四、第一款所指文件须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一种正式语文作成;但因文件本身的来源或性质而使用其他语文作成者,参与竞投公司应出具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一种正式语文作成并为法律认可的译本,为所有及任何效力而言,该译本均优於原文本,但不妨碍下款规定的适用。
  
  五、如按照上款规定使用的非正式语文为英语,所提交的以英语作成的资料无需附同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一正式语文作成并为法律认可的译本,但竞投委员会要求将资料部分或全部翻译为任一正式语文的情况除外。
  
  六、如出现伪造文件或技术注记、取去文件或技术注记或被视为犯罪的其他行为,应向检察院举报,以便提起有关的刑事诉讼程序。
  
  七、遇有上款所指情况时,参与竞投公司即被淘汰;如批给已判给参与竞投公司,批给即失效。
  
  第六节 
  
  为获接纳参与竞投而提供的担保金
  
  第五十五条 
  
  担保金的目的
  
  一、每一参与竞投公司应为获接纳参与竞投而提供一项担保金。
  
  二、上款所指的担保金可用作支付政府在竞投程序中作出的一切开支,尤其是进行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及财力的程序所需的费用,此等开支是按每一参与竞投公司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分担。
  
  第五十六条 
  
  担保金金额
  
  一、担保金金额由行政长官在开投批示中订定。
  
  二、如显示有必要追加担保金,行政长官可要求参与竞投公司追加原先提供的担保金。
  
  第五十七条 
  
  提供担保金的方式
  
  一、为获接纳参与竞投而提供的担保金,可以现金存放、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供。
  
  二、属现金存放方式者,须将现金以政府为收款人存放於履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职能的信用机构,并须列明存放的用途。
  
  三、如竞投方案未载有以现金存放方式提供担保金所依的格式,拟以该方式提供担保金的参与竞投公司,应在存放时列明担保金是为获接纳参与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公开竞投而提供的,故可用作支付政府在竞投程序中作出的一切开支。
  
  四、如竞投方案未载有以银行担保方式提供担保金所依的格式,拟以该方式提供担保金的参与竞投公司,应提交一份由依法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的信用机构发出的文件,据此由该信用机构确保即时支付政府要求的以担保金金额为上限的任何款项,用作偿还政府在竞投程序中作出的开支。
  
  五、拟以保证保险方式提供担保金的参与竞投公司应提交一份保险单,据此由依法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该类保险的公司确保即时支付政府要求的以担保金金额为上限的任何款项,用作偿还政府在竞投程序中所作出的开支。
  
  六、所提供的银行担保及保证保险不得受解除条件或解除期限约束。
  
  七、如属以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方式提供担保金的情况,当担保实体出现财力减弱而有迹象显示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时,竞投委员会可要求以另一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替代原有的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
  
  八、提供或提取担保金所引致的一切费用,由参与竞投公司支付。
  
  第五十八条 
  
  退回及终止
  
  一、不获判给批给的参与竞投公司,自知悉不获判给批给时起,可请求退回为获接纳参与竞投而提供担保金所存放的款项、取消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为此,政府应在随後的二十日内促使采取所需的措施。
  
  二、如标书不获接纳,参与竞投公司自知悉不获接纳的确定性决定时起,亦有权获退回存款、取消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为此,政府应在随後的二十日内促使采取所需的措施。
  
  三、如获选的参与竞投公司不参与续後的竞投阶段,或因可归责於参与竞投公司的事实而导致标书不获评审,又或虽已作出判给的决定,但因可归责於承判公司的事实而无订立合同时,担保金则视为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七节 
  
  标书
  
  第五十九条 
  
  标书的概念及行文
  
  一、标书是参与竞投公司向政府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并指明在何种条件下愿意订立合同的文件。
  
  二、标书及附於标书的文件应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一种正式语文作成,且除按照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十三)项规定提交的附件外,其余文件尚应翻译成另一种正式语文。
  
  三、除竞投方案予以禁止外,标书及附於标书的文件亦可以英语作成;在此情况下,竞投委员会可要求将该等资料部分或全部翻译为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一种正式语文作成并为法律认可的译本。
  
  第六十条 
  
  标书的种类
  
  一、可提交选择性或附属性的简单标书,但竞投方案予以禁止者除外。
  二、提交标书时,应以清楚无误的方式表明其属选择性或附属性。
  
  第六十一条 
  
  附於标书的文件及资料
  
  一、如竞投方案未载有参与竞投公司用作编制标书所依的格式,除须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外,标书内尚须附同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 参与竞投公司的认别资料;
  
  (二)
  
  参与竞投公司建议的总溢价金,并列明其固定部分及可变动部分;
  
  (三) 参与竞投公司按第16/2001号法律第二十二条(七)项的规定建议的拨款额;
  
  
  
  (四) 参与竞投公司按第16/2001号法律第二十二条(八)项的规定建议的拨款额;
  
  
  
  (五)
  
  说明在经营及操作娱乐场幸运博彩方面的管理经验或相关方面的经验的报告书;
  
  (六)
  
  参与竞投公司拟开展的有利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的建议的说明及理由书,不论投资性质为何亦然;
  
  (七)
  
  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第四章的规定而由承诺或保证对参与竞投公司拟开展的投资及拟承担的义务提供融资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第三人作出的声明书,又或由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承诺或保证对参与竞投公司拟开展的投资及拟承担的义务提供融资的、拥有该参与竞投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作出的声明书;
  
  (八)
  
  参与竞投公司提出的有利於提高娱乐场所在地点及场所价值的建议的说明及理由书,尤其是有利於使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多元化的建议的说明及理由书;
  
  (九)
  
  说明参与竞投公司就博彩业就业发展及专业人士的职业培训方面提出的建议的重要性;
  
  (十) 倘有的选择性或附属性标书;
  
  (十一)
  
  参与竞投公司承诺按其建议的规定及条件经营所批给业务的声明书;
  
  (十二) 竞投方案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十三)
  
  参与竞投公司认为对评审其提交的标书属重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包括其认为对说明以上各项所指任何文件或资料属必要的技术性附件。
  
  二、第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适用於按上款(十三)项规定提交的附件。
  
  三、标书由参与竞投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参与竞投公司负责的董事签名,签名及身份须经公证认定。
  
  四、第一款(七)项所指的文件,须附同一份证明该等文件属正本的声明书,声明书须由参与竞投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参与竞投公司负责的董事签名,签名及身份须经公证认定。
  
  五、第五十四条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规定适用於本条。
  
  第六十二条 
  
  应提交的资料的形式要件
  
  一、一切作投标之用的申请书、标书、声明书及文件应以打印方式制作,且不得涂改、行间添字或用线删划字词,但有理由显示不涂改、行间添字或用线删划字词属不可行者除外。
  
  二、载於标书内的金额,尤其是溢价金的金额应以数目字及大写的方式表述;数目字与大写不符时,以大写为准。
  
  第八节 
  
  开启标书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开标行为的目的及标的物
  
  一、开标行为的目的是为作出判给的决定而进行清理及准备工作,包括开启载有标书及附於标书的文件及资料的封套、记录参与竞投公司

第26/2001号行政法规,规范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公开竞投、批给合同,以及参与竞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适当资格及财力要件。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6/2001号法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范围
  
  本行政法规规范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公开竞投,尤其是竞投的程序,此外,亦规范批给合同,以及参与竞投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适当资格及财力要件,包括审查该等要件的程序。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行政法规,下列词汇的意义如下:
  
  (一) 控权股东── 按照《商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本身单独占有公司资本额的多数出资,或与其亦为控权股东的其他公司或与透过准公司协议而相联系的其他股东共同占有公司资本额的多数出资,或拥有半数以上的投票权,又或有权令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多数成员当选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 娱乐场──
  
  经政府许可及定为开展此类业务的地点及场所;
  
  (三) 幸运博彩──
  
  结果是不确定而博彩者纯粹或主要是靠运气的博彩;
  
  (四) 管理公司──
  
  透过与某一承批公司订立合同而具有管理该承批公司的权力者;
  
  (五) 与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有密切联系的实体──
  
  因承诺或保证对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拟开展的投资或拟承担的义务提供融资,或因在三年内与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之间的平均年营业额等於或超过澳门币五亿元,又或因符合经济财政司司长以批示核准的其他标准或要件,与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之间有一种特殊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六) 竞投委员会──
  
  本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所述的机关。
  
  第二章 
  
  溢价金
  
  第三条 
  
  溢价金的法律性质
  
  一、承批公司必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缴纳一项溢价金,作为获批给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的回报。
  
  二、承批公司应缴溢价金的金额由固定部分及可变动部分组成。
  
  三、所有承批公司应缴溢价金的固定部分相同;溢价金固定部分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并在开投前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四、溢价金可变动部分是按照每一批给的特定内容而定,并根据下条所定标准订定。
  
  五、每一承批公司应缴溢价金的总金额在相关的批给合同内订定。
  
  第四条 
  
  订定溢价金可变动部分的标准
  
  为订定溢价金可变动部分,尤应考虑下列标准:
  
  (一) 每一承批公司获许可经营的娱乐场数目;
  
  (二) 获许可经营的博彩桌数目;
  
  (三) 获许可经营的博彩种类;
  
  (四) 娱乐场所在地点。
  
  第五条 
  
  溢价金的缴纳
  
  一、溢价金是以按年分期支付的方式缴纳。
  
  二、政府可规定按月缴纳按年分期支付的溢价金。
  
  三、批给合同可规定调整承批公司应缴溢价金金额的机制。
  
  第三章 
  
  适当资格
  
  第六条 
  
  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的适当资格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只可批给被认为具备适当资格取得批给的参与竞投公司,但不妨碍第十三条规定的适用。
  
  二、承批公司必须在批给期间保持其适当资格。
  
  三、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承批公司必须接受由政府作出的持续及长期的监察及监管。
  
  第七条 
  
  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的适当资格
  
  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须具备适当资格的规定,延伸适用於拥有该等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该等公司的董事及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
  
  第八条 
  
  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以及该等公司的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的适当资格的审查
  
  一、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拥有该等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该等公司的董事及在娱乐场担任要职的主要雇员,均须接受一项由政府作出的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
  
  二、在审查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时,除认为属重要的其他因素外,政府尤应考虑下列标准:
  
  (一) 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经验──分析以填写“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资料披露表”提供的资料核证之;该表格的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一,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二) 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商誉──分析以填写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一的“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资料披露表”及“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股东及董事个人资料披露表”提供的资料,以及一份关於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书所载的资料核证之;後述表格的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二,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三)
  
  属同一参与竞投公司集团或同一承批公司集团的其他公司的性质及商誉,尤其是属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控权股东的公司的性质及商誉──分析以填写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一的“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资料披露表”及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二的“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股东及董事个人资料披露表”提供的资料,以及一份关於属参与竞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控权股东的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书所载的资料核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