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任命立法会选举总核算委员会的成员。
2001年09月17日

第194/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任命立法会选举总核算委员会的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2001号法律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立法会选举总核算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一)主席为检察院代表米万英先生;
  
  (二)各投票站或分站之主席;
  
  (三)由选举委员会主席指定之一名委员;
  
  (四)由主席指定之一名秘书,但无表决权。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