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一名工程师作为政府驻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续期。
2001年09月5日

第184/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一名工程师作为政府驻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续期。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现行特许合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并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对郭光华工程师为政府驻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浚河部)代表的委任予以续期,为期一年,由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计。
  
  二、执行该职务之报酬为每月澳门币6,600(陆仟陆佰)元整。
  
  
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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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一年九月五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