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的七月十二日第14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中文文本。
2001年07月31日

更正,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的七月十二日第14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中文文本。


  
  鉴於本办公室文误,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一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865页之七月十二日第14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中文文本有不正确之处,现更正如下:
  
  原文为:“二、…
  
  (三)在法定期限内将代表处…
  
  ?
  
  ?
  
  ?
  
  十一、…经代表处主任建议…”
  
  应为:“二、…
  
  (三)在法定期限内将办事处…
  
  ?
  
  ?
  
  ?
  
  十一、…经办事处主任建议…”。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白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