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的七月十二日第14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中文文本。
2001年07月31日
更正,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的七月十二日第14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中文文本。
鉴於本办公室文误,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一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865页之七月十二日第14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中文文本有不正确之处,现更正如下:
原文为:“二、…
(三)在法定期限内将代表处…
?
?
?
十一、…经代表处主任建议…”
应为:“二、…
(三)在法定期限内将办事处…
?
?
?
十一、…经办事处主任建议…”。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白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