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无限期禁止任何含有来自疯牛症发生地区牛源性成份的药品,包括制造过程有使用牛源材料的疫苗进口——废止六月三日第40/GM/96号批示及十月二十七日第75/GM/97号批示。
2001年07月2日

第131/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无限期禁止任何含有来自疯牛症发生地区牛源性成份的药品,包括制造过程有使用牛源材料的疫苗进口——废止六月三日第40/GM/96号批示及十月二十七日第75/GM/97号批示。


  
  为防止导致牛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俗称疯牛症)病原物质的传染,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了第40/GM/96号批示,禁止进口部份含有牛体成份的药品。
  
  监於牛传染性海绵状脑病病原物质可引起人类的新变异型克雅二氏症,并考虑到控制牛源材料来源是被认为最有效的预防方法;
  
  基於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无限期禁止任何含有来自疯牛症发生地区牛源性成份的药品,包括制造过程有使用牛源材料之疫苗进口。
  
  二、废止公布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三期《政府公报》第一组的五月二十八日第40/GM/96号批示及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政府公报》第一组的十月二十一日第75/GM/97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并适用於待批之进口准照申请。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行政长官 谭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