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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2001号法律第九条,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领导体制 警察总局由该局局长领导。 第二条 助理 警察总局局长由两名助理协助主管相关附属单位。 第三条 组织架构 警察总局包括以下附属单位: (一)情报分析中心; (二)行动策划中心; (三)资源管理厅。 (四)电脑暨资讯科技部;* (五)新闻暨公共关系办公室。* * 附加 - 请查阅:第17/2003号行政法规 第四条 情报分析中心 情报分析中心由警察总局局长的一名助理主管,该中心有下列权限: (一) 就搜集有助於警务工作的消息,制定技术性规定; (二) 集中、分析和处理属下警务机构所提供的与内部保安有关的重要情报; (三) 评估所实行的刑事政策是否有效,以及建议适当的调整; (四) 设计处理(二)项所指情报的系统的开发、应用及管理的方法; (五) 在本身负责范围内草拟保安和应变计划; (六) 就属下警务机构人员的招聘工作,尤其在厘定投考人应具备的条件方面,进行研究并建议有关措施; (七) 设计并建议执行有关警察总局任务范围内的保密事宜的安全措施; (八) 参与警务情报方面的国际及区际合作; (九) 为属下警务机构的人员研究及建议举办技术培训课程; (十) 在行动策划中心协助下,编制警察总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行动策划中心 行动策划中心由警察总局局长的一名助理主管,该中心有下列权限: (一) 协助警察总局局长策划与内部保安有关的行动; (二) 研究、建议采取保安措施,并监督其执行,以维护拟达到的内部安全水平,尤其关於公共秩序和安宁、预防和打击犯罪; (三) 与情报分析中心配合,草拟并更新保安和应变计划; (四) 研究并策划属下警务机构的联合任务及/或行动; (五) 为各属下警务机构订定及核准工作规则以及参与程度,并评估其执行行动的能力; (六)研究并建议采用有助於警务工作的科技,并使之现代化; (七) 研究并建议作结构性改革,以改善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的能力; (八) 指导属下警务机构的训练及联合演习,并评估其结果,以便提高其行动能力; (九) 跟进及监督各属下警务机构单独或联合行动的落实和执行; (十) 编制与警察总局行动有关的统计资料,并使之保持最新资料。 第六条 资源管理厅 一、资源管理厅负责提供技术和行政辅助,使警察总局能履行职责,并负责规划该局人力、财政及後勤资源的调配。 二、资源管理厅的权限包括: (一) 草拟预算案,并在预算案通过後,予以执行; (二) 办理有关薪俸以及其他津贴和补助的程序; (三) 支付经适当批准的款项; (四) 处理有关取得财货及劳务之事务; (五) 供应及管理後勤资源以及其他存仓物资,并使财产清册保持最新资料; (六) 负责警察总局人事管理的工作。 三、资源管理厅的权限尚包括:* (一) 研究并建议警务机构与市民加强沟通之方法;* (二)举办宣传活动,鼓励市民向属下警务机构提供协助;* (三) 向新闻界发布有关属下警务机构行动的资料。*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7/2003号行政法规 第六-A条* 电脑暨资讯科技部 一、电脑暨资讯科技部属执行性质部门,主要职责是在警察总局局长作出属资讯科技及通讯范畴的决策,以及实施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时,向局长提供辅助。 二、电脑暨资讯科技部的主要职权是: (一)与警察总局辖下各部门合作编制资讯指导计划草案 及资讯年度计划草案,并对有关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技术上的监管; (二)为警察总局资讯系统的发展进行所需的对外联系; (三)在资讯方面,尤其涉及系统发展、人员培训以及购置警察总局所需资源等事宜,进行研究及草拟报告,并提供意见及给予技术辅助; (四)按本身能力并因应警察总局情报分析中心、行动策划中心及该局辖下各部门的需要,开发资讯应用程式; (五)引入资料,以及更新、保存及开发技术性的相关资料库; (六)规范进入警察总局资讯网络的程序及进行有关监控,并确保网络的良好运作; (七)藉互联网传播电子资讯及制作警察总局的网站; (八)维护所保管的资讯的安全及保密性; (九)保存警察总局资讯档案及使用者的纪录; |
| (十)执行由警察总局局长指派的属电脑及资讯科技范畴的其他工作。 * 附加 - 请查阅:第17/2003号行政法规 第六-B条* 新闻暨公共关系办公室 新闻暨公共关系办公室的职权是: (一)研究及建议警务机构与市民之间相互沟通的方式; (二)举办及协调面向市民的宣传活动,以促进市民与警察总局属下警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但不妨碍赋予各警务机构的职权; (三)向传媒发布与警察总局统筹的行动有关的重要资讯; (四)监督有关礼仪规定的遵守情况,并确保警察总局局长办公室的消息发布及公关工作; (五)接待到访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及私人团体及机构的代表,并组织警察总局局长办公室与外间机构的交流活动; (六)执行由警察总局局长指派的属公共关系及新闻范畴的其他工作。 * 附加 - 请查阅:第17/2003号行政法规 第七条 助理的权限 一、一名助理负责主管情报分析中心,另一名则负责主管行动策划中心,该等助理系由有权限的实体应警察总局局长建议,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二、助理系从治安警察局的警务总长及司法警察局的一等督察或二等督察中选任。 三、助理收取相当於公共行政服务人员及公务员之现行薪俸点870点之薪酬,其余福利则按原职位的专业通则保持不变。 四、助理不可收取任何超时工作的补助。 第八条 顾问 一、顾问负责: (一) 向警察总局局长及其助理提供使警察总局有效运作所需的技术和行政辅助; (二) 在警察总局的专门工作领域内协助警察总局局长及其助理,为此,进行研究、科学和技术调查,并提供意见。 二、顾问人数最多为四名,从治安警察局高级职程的警官、司法警察局的督察或具有适合担任该等职务的学士学位的人士中选任。* 三、顾问是以定期委任或个人劳动合同制度任职;开始任职日为委任批示日或有关合同签署日。* 四、顾问收取公职现行薪俸表800点的报酬。* 五、顾问无固定办公时间,因而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工作不获任何报酬。*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7/2003号行政法规 第九条 其他人员 一、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按军事化人员及侦查人员通则所规定的调职机制,调配警察总局运作所需之上述人员前往警察总局任职;有关通则所定的调职期限,不适用於该等人员。 二、对其他人员的需求,系按本行政法规附件所载的人员配备满足之,而该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三、第七条、第八条及本条第一款所指的附设人员,系由保安司司长应警察总局局长建议,以批示确定。 第十条 徽号及工作证 一、警察总局徽号之式样及色彩组合以行政命令核准。 二、警察总局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以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第十一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月之首个工作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附件 第九条 第二款所指之人员编制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厅长 1 高级技术员 9 高级技术员 3 资讯员 9 高级资讯技术员 2 8 资讯技术员 2 7 资讯督导员 4 技术员 8 技术员 1 传译/翻译 - 翻译员 2 专业技术员 7 技术辅导员 6 行政人员 5 行政文员 2 总数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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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2001号法律第九条,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领导体制 警察总局由该局局长领导。 第二条 助理 警察总局局长由两名助理协助主管相关附属单位。 第三条 组织架构 警察总局包括以下附属单位: (一)情报分析中心; (二)行动策划中心; (三)资源管理厅。 (四)电脑暨资讯科技部;* (五)新闻暨公共关系办公室。* * 附加 - 请查阅:第17/2003号行政法规 第四条 情报分析中心 情报分析中心由警察总局局长的一名助理主管,该中心有下列权限: (一) 就搜集有助於警务工作的消息,制定技术性规定; (二) 集中、分析和处理属下警务机构所提供的与内部保安有关的重要情报; (三) 评估所实行的刑事政策是否有效,以及建议适当的调整; (四) 设计处理(二)项所指情报的系统的开发、应用及管理的方法; (五) 在本身负责范围内草拟保安和应变计划; (六) 就属下警务机构人员的招聘工作,尤其在厘定投考人应具备的条件方面,进行研究并建议有关措施; (七) 设计并建议执行有关警察总局任务范围内的保密事宜的安全措施; (八) 参与警务情报方面的国际及区际合作; (九) 为属下警务机构的人员研究及建议举办技术培训课程; (十) 在行动策划中心协助下,编制警察总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行动策划中心 行动策划中心由警察总局局长的一名助理主管,该中心有下列权限: (一) 协助警察总局局长策划与内部保安有关的行动; (二) 研究、建议采取保安措施,并监督其执行,以维护拟达到的内部安全水平,尤其关於公共秩序和安宁、预防和打击犯罪; (三) 与情报分析中心配合,草拟并更新保安和应变计划; (四) 研究并策划属下警务机构的联合任务及/或行动; (五) 为各属下警务机构订定及核准工作规则以及参与程度,并评估其执行行动的能力; (六)研究并建议采用有助於警务工作的科技,并使之现代化; (七) 研究并建议作结构性改革,以改善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的能力; (八) 指导属下警务机构的训练及联合演习,并评估其结果,以便提高其行动能力; (九) 跟进及监督各属下警务机构单独或联合行动的落实和执行; (十) 编制与警察总局行动有关的统计资料,并使之保持最新资料。 第六条 资源管理厅 一、资源管理厅负责提供技术和行政辅助,使警察总局能履行职责,并负责规划该局人力、财政及後勤资源的调配。 二、资源管理厅的权限包括: (一) 草拟预算案,并在预算案通过後,予以执行; (二) 办理有关薪俸以及其他津贴和补助的程序; (三) 支付经适当批准的款项; (四) 处理有关取得财货及劳务之事务; (五) 供应及管理後勤资源以及其他存仓物资,并使财产清册保持最新资料; (六) 负责警察总局人事管理的工作。 三、资源管理厅的权限尚包括:* (一) 研究并建议警务机构与市民加强沟通之方法;* (二)举办宣传活动,鼓励市民向属下警务机构提供协助;* (三) 向新闻界发布有关属下警务机构行动的资料。*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7/2003号行政法规 第六-A条* 电脑暨资讯科技部 一、电脑暨资讯科技部属执行性质部门,主要职责是在警察总局局长作出属资讯科技及通讯范畴的决策,以及实施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时,向局长提供辅助。 二、电脑暨资讯科技部的主要职权是: (一)与警察总局辖下各部门合作编制资讯指导计划草案 及资讯年度计划草案,并对有关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技术上的监管; (二)为警察总局资讯系统的发展进行所需的对外联系; (三)在资讯方面,尤其涉及系统发展、人员培训以及购置警察总局所需资源等事宜,进行研究及草拟报告,并提供意见及给予技术辅助; (四)按本身能力并因应警察总局情报分析中心、行动策划中心及该局辖下各部门的需要,开发资讯应用程式; (五)引入资料,以及更新、保存及开发技术性的相关资料库; (六)规范进入警察总局资讯网络的程序及进行有关监控,并确保网络的良好运作; (七)藉互联网传播电子资讯及制作警察总局的网站; (八)维护所保管的资讯的安全及保密性; (九)保存警察总局资讯档案及使用者的纪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