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的存续期延长。
2001年03月5日

第43/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的存续期延长。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第二十六期《政府公报》第一组副刊公布了六月二十九日第52/GM/98号批示,核准设立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其後,透过公布於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的八月二十三日第163/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该委员会的存续期延长至二零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监於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仍有需要维持运作;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将根据六月二十九日第52/GM/98号批示设立的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的存续期延长至二零零一年九月三十日。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