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主席,作为澳门文化中心的节目及市场推广服务的续约合同的签署人。
2000年12月27日
第95/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主席,作为澳门文化中心的节目及市场推广服务的续约合同的签署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限予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主席马婷玉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
盛世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签订澳门文化中心的节目及市场推广服务之续约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