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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筹设委员会主席王增扬学士一切所需权限,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北京华润大厦有限公司”签署租用北京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6层2601-2606单位作为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设施之租赁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