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员协会发展会员和取消会员资格的管理办法
[90]公协字第1号1990年10月10日中国公证员协会

中国公证员协会发展会员和取消会员资格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章程》第五条规定条件之一者,均可由本人向中国公证员协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公证员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第三条 申请入会需有一名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介绍人均需在“本单位意见”和“介绍人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而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筹备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筹备组)协助将申请表转报中国公证员协会。申请人为中央或在京单位的,可直接向中国公证员协会提出申请。
  
  第四条 入会申请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批。
  
  常务理事会批准日期为参加本会的日期。
  
  第五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发展会员的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第一次在三月份进行,第二次在九月份进行。入会申请登记表提前一个月上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即第一次于一月二十五日前,第二次于七月二十五日前上报。
  
  第六条 根据司法部取消公证员资格的决定,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批准,同时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者,取消其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