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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公布於七月二十四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三十期第一组之七月二十日第134/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七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d项的规定,委任Carla Adriana Costa Nunes de Carvalho学士以不授薪兼任制度任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筹设委员会委员,由本批示签署日至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止。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