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延长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的存续期。
2000年08月28日

第163/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延长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的存续期。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第二十六期《政府公报》第一组副刊公布了六月二十九日第52/GM/98号批示,核准设立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其後,透过公布於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的三月二日第32/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该委员会的存续期延长至二零零零年九月三十日。监於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仍有需要维持运作。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将根据六月二十九日第52/GM/98号批示,设立的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的存续期延长至二零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