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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转授予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主席马婷玉学士: (一)签署任用书; (二)批准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三)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署所有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 (四)签署计算及结算为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提供援助的人员的服务时间的文件; (五)批准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七)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以及其亲属前往在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八)决定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出外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九)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的活动,以及批准有关人员在上项所指条件下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举行的该等活动; (十)批准返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合同无关的文件; (十一) 批准为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 (十二) 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的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澳门币十五万元为限;如属获批准免除进行竞投或订立书面合同者,有关金额上限减半; (十三) 除上项所指开支外,批准部门运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开支,例如设施及动产的租赁开支、水电费、清洁服务费、公共地方开支或其他同类开支; (十四) 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署一切与应由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订立的合同以及由上级批准的竞投合同有关的公文书; (十五) 批准提供与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存档文件有关的资讯、查阅该等文件或发出该等文件的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六) 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的实体的属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文书; (十七) 批准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五千元的交际费。 二、对行使现转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三、追认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主席於获委任之日起至本批示公布之日所作的符合上述规定的所有行为。 四、废止公布於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报》第二组的八月十七日第24/SACTC/98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