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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第二十六期《政府公报》第一组副刊公布了六月二十九日第52/GM/98号批示,核准设立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其後,透过公布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政府公报》第一组的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第174/GM/99号批示,将该委员会的存续期延长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监於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仍有需要维持运作。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将根据六月二十九日第52/GM/98号批示设立的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的存续期延长至二零零零年九月三十日。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